核动力厂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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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HAD103/08-2025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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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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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导则用于指导所有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执行其功能所必需的预防性和纠正性维修措施以及维修有效性评价等。
本导则适用于营运单位对核动力厂维修的管理。
本导则给出了适用于核动力厂维修的通用要求,不包括核动力厂特定物项维修的技术细节。
为避免因维修不足、过度维修以及维修不当等对核动力厂构筑物、系统和设备产生不利影响,更加合理地保证核动力厂构筑物、系统和设备能在设计目标和假设所规定的所有条件下有效执行其预定安全功能,本导则对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建立维修有效性评价体系给予明确指导。
维修应在安全重要的各个方面都服从质量保证的要求。
由于质量保证要求在其他的核安全导则中有详细说明,所以在本导则中仅涉及需要强调的那些特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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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情况: |
替代HAD103/08-1993废止 |
| 发布部门: |
国家核安全局 |
| 发布日期: |
2025-10-02 |
| 实施日期: |
2025-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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