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政策,提高港口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适应航运业的发展,统一海港工程总体设计的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海港工程的水域、陆城、装卸工艺及相应配套设施的总体设计。对以潮汐作用为主而停靠海船或内河船舶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总体设计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范和现行行业标准《河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6)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港总体设计应贯彻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合理利用岸线、土地、海域等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海港总体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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