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消毒服务机构能力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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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DB31/T 1642-2025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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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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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现场消毒服务机构能力的总体要求、消毒人员、物资设备、消毒实施和质量控制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上海市从事传染病疫源地、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卫生保障消毒服务的现场消毒服务机构。
从事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监管场所等重点场所预防性消毒服务的现场消毒服务机构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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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名称: |
Capability requirements for on-site disinfection service providers |
中标分类: |
>>>>C59 |
ICS分类: |
医药卫生技术>>11.080消毒和灭菌 |
| 发布部门: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2025-12-23 |
| 实施日期: |
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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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单位: |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归口单位: |
上海市卫生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 起草单位: |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上海市健康促进协会、上海市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监督所)、上海市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健康监督所)、上海市奉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健康监督所)、上海 |
| 起草人: |
田靓、汤嵩喆、季晓帆、陈健、朱仁义、周晓鹂、李忠阳、王远萍、唐毅、易可华、施婷婷、江宁、范俊华、朱斌、李德峰、陈军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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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卫生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上海市健康促进协会、上海市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监督所)、上海市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健康监督所)、上海市奉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健康监督所)、上海吉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巴司德尼(上海)消毒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闽泰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田靓、汤嵩喆、季晓帆、陈健、朱仁义、周晓鹂、李忠阳、王远萍、唐毅、易可华、施婷婷、江宁、范俊华、朱斌、李德峰、陈军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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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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