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国际贸易运输船舶中文、英文名称的命名原则,同时以联合国经济贸易委员会欧洲经济委员会第四工作组的提案(UN/ECE/WP.4/R.1201)为依据,采用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缩写为IMO)规定的船舶标识码作为国际贸易运输船舶名称代码。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研究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朝晖、华晓江、田春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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