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中第3章为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和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
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执行该国家标准,过渡期6个月,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该国家标准的产品。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胶粘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检测研究所,中国胶粘剂工业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抚顺合乐化学有限公司,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深圳固强粘合剂有限公司,上海东和胶粘剂有限公司,江苏黑松林粘合剂厂。
本标准起草人:王丁林、金卫星、梅建、徐东群、沈忆华、李宪权、石玉香、龚辈凡。
本标准委托全国胶粘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2001年12月10日首次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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