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第3章、第4.1条、第5章、第6章、第7章和第8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是在化工行业标准HG3255一2001《工业氰化钠》的基础上进行制定。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HG3255-2001《工业氰化钠》自行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无机化工分会(SAC/TC63/SC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中外合资安徽安庆曙光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华升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事业部、抚顺石化公司石化四厂、辽宁省抚顺顺华化工企业有限公司、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凤鑫、王琳、刘幽若、宗世岭、丁伟峰、姜勇、蒋文武、申银山、侯文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ZB G12020-1990、HG3255-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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