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用手工法从固定油罐、铁路罐车、油船和驳船、桶和听、或者从正在输送液体的管线中获得液态烃、油罐残渣和沉淀物样品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从油罐中贮存的或是由管线输送的液体石油产品、原油和中间产品中采取样品,其罐内压力应为常压或接近常压,并且,被取样的石油或液体石油产品在从接近环境温度直到100℃时应为液态。本标准规定的取样方法不适用于特殊石油产品的特殊性质分析的取样。对于这类石油产品特殊性质分析样品的采取应该按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例如电气绝缘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沥青和化学产品以及雷德蒸气压高于180kPa(1.8bar)的不稳定原油的取样都有相应的特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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