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05年(第327号)
第327号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52-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00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