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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标[2013]62号

  来源: 住建部  更新时间:2013-11-05

关于批准发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要求,由原卫生部组织编制的建标 163-201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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