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自治区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告
根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国办发〔2016〕3号)、《贯彻实施<自治区深化标准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行动计划(2015-2016年)》(新政办发〔2015〕150号)等文件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监局组织完成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在《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中确认,现将整合精简结论予以通告。相关部门要按照整合精简结论,分别展开后续处理和标准转化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结论为废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见附件1),自发文之日起即行废止。
二、结论为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准(附件2),自发文之日起不再具有强制效力。请归口单位自发文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转化,形成新的标准文本报批。
三、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附件3),请归口单位继续做好实施监督和分析评价,适时组织复审。
特此通告。
附件:1.自治区强制性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2.自治区强制性地方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目录
3.自治区强制性地方标准继续有效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