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计委关于批准发布《茶卡盐》等3项青海省地方标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青海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卫食品[2014]25号)规定,经青海省食品安全地方(企业)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在青海省卫生计生监督网站对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食品生产企业修订的《茶卡盐》等3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示30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公示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未提出质疑,现将修订的3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如下。
该3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允许并鼓励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正式实施前执行。在实施日期之前生产的食品,可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特此公告。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