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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5年第8号

  来源: 生态环境部  更新时间:2025-03-14

关于发布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我国核设施退役后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技术要求,现批准《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为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的名称、编号如下:
  《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GB 45437-2025)。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该标准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 53-2000)废止。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邓志勇会签)

 

生态环境部
2025年2月28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GB 45437-2025 核设施退役场址 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 HJ/T 53-2000 2025-02-28 202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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