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与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指令95/1/EC(两轮和三轮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最大扭矩及最大净功率》(英文)(以下简称95/l/EC)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与95/1/EC主要差异如下:
-本标准只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发动机,不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整车,故未采用95八/EC中的两轮和三轮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部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葛维晶、王宝林、李家国、王大鹏、张瑞、张殿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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