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著录规则是在编制档案目录时,对档案的内容和形式特征进行描述以形成条目的技术规定。
档案著录标准化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的一项基础工作。为建立健全我国统一的档案检索体系,广泛开展档案的报道与交流,深入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档案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作用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根据GB/T3792.1-1983《文献著录总则》的原则,结合我国档案的特点与档案著录的实践经验,按照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制定的。
本标准与GB/T 3792.5-1985《档案著录规则》相比较,有以下变更:本标准为行业标准。明确本标准适用于单份或一组文件,一卷或一组案卷为单元的著录.删除了丛编项、标准编号及有关记载项;将文本项改为稿本与文种项;将档案馆(室)代号项改为档案馆代号项;将载体类型标识项与载体形态项合并,改称载体形态项;将附注项与提要项合并,改称附注与提要项;将载体类型项和附件项在条目中的排序做了调整;将第一责任者项与其他责任者项合并为责任说明项;变主题词项为主题词或关键词项;增加文种项、电子文档号项。调整了标识符“:”和“;”的使用范围,增加了标识符号“,”和“…”,将起止连接符“一”并入“一”号。将文件级与案卷级段落符号式条目格式合并为统一的格式,并明确允许在实际工作中采用表格式条目格式。对各项目著录细则也做了一些修改和补充,列举了引用标准的名称,增加了例子,并将完整的实例集中置于正文后作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如在内容和体例上有与GB/T 3792.5-1985不同之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档案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标准化研究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绍兴、来长治、薄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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