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档案目录中心数据采集标准 民国档案分类标引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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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A/T 20.3-1999 |
标准状态: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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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8.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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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使用《民国档案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对民国时期各种类型、各个级次的档案进行分类标引的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民国档案目录中心和各级档案馆编制民国档案分类目录、索引以及建立民国档案数据库的档案分类标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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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Data collection standards for the catalogue centre of Republican archives-Guidelines for the classification indexing for Republican archives |
标准状态: |
已废止 |
替代情况: |
公告:国家档案局 废止10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 2022年第5号 |
中标分类: |
综合>>经济、文化>>A14图书馆、档案、文献与情报工作 |
发布部门: |
国家档案局 |
发布日期: |
1999-05-31 |
实施日期: |
199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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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日期: |
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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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归口单位: |
国家档案局 |
起草单位: |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民国档案目录中心数据采集标准》课题组 |
起草人: |
周忠信、邵玲、喻春生、任荣、潘涛、常福余、夏茂粹 |
页数: |
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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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是根据GB/T15418-1994《档案分类标引规则》的原则,结合民国档案的特点与民国档案分类标引的实践经验制定的。在编写形式上采用了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本标准与GB/T 15418-1994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根据档案是在社会职能活动中形成的特性,对档案主题概念的定义,作出了相应的表述;规定了上位标引和分解标引两种标引形式;对主题单一档案的分类标引,在归入相应类目的同时,其内容可能涉及其他类目时,可以归入相关类目;对多主题档案的分类标引,不要求具体分析主题之间的关系,可以视作并列关系予以分别标引;根据民国档案分类的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实际,规定涉及综合复分表两种以上类目时可以重复使用综合复分表。
本标准由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档案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民国档案目录中心数据采集标准》课题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忠信、邵玲、喻春生、任荣、潘涛、常福余、夏茂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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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5418-1994 档案分类标引规则
DA/T 1-1992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DA/T 18-1999 档案著录规则
DA/T 19-1999 档案主题标引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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