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防止污水处理厂污泥的二次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4.2.1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杨树丛、曹洪林、王春顺、蒋兰、赵晓光、封勇、曹佳红、刘爽、江涛、李文宏、高邁、林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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