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同时解决污泥处置问题,防止二次污染,维护良好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和生态城市的建设,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4.2条、第4.4.2条和第5.3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市园林科学研究所、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和上海市园林集团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辰、王国华、方海兰、孙晓、陈伟良、张琪、张德顺、张善发、曹燕进和朱广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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