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48-2001《关于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方面对机动车辆进行认证的统一规定》。本标准与ECER48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修改了1范围。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删除了ECER.48中有关管理方面的下列章节和附录:
.3.认证申请;
.4.认证;
.7.车辆型式及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改型和扩展认证;
.8.生产一致性;
.9.生产不一致性的处理;
.10.正式停产;
.11.负责认证试验的技术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12.过渡规定;
.附录1 关于按照第48号法规一种车型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方面的批准认证、或拒绝
认证、或扩展认证、或撤消认证、或正式停产通知书;
.附录2 认证标志的布局。
---增加了灯具光色的色度特性。
---增加了各种灯具几何可见度的示图。
---增加了昼间行驶灯内容。
---考虑到快速发展的交通运输对汽车照明的要求,本标准参照ECER48的2003版,修改了有关
倒车灯的相关内容;参照ECER48的2004版,增加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弯道照明等内容。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如:一般规定,特殊规定,灯具表面、基准轴线、基准中心和几何可见度角,前
视红光和后视白光的不可见度,确定近光光束在垂直方向上变化的各种装载状况,近光光束倾斜度随装
载变化的测量,初始调整的指示,前照灯调光装置控制器和生产一致性控制则与ECER.48一致。
本标准代替GB4785-1998《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本标准与前版相比较
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增加了前版第2章引用标准内容;
---修改了前版第3章的定义的内容,改为本版第3章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前版第4章技术要求中的有关条款(如:一般规定、灯具光色和特殊规定);
---修改了前版第5章试验方法和第6章检验规则;
---增加了前照灯调光装置的有关条款;
---增加了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弯道照明,昼间行驶灯等内容。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 和附录F都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4785-1998废止。新申请型式检验的汽车产品必须符合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要求:
对于新申请型式检验的汽车产品,本标准4.3.2.6.2中涉及手动前照灯调光装置的技术内容和规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24个月后实施。
对于现生产车型或通过现生产车型上改型而形成的新车型(不涉及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规定的改变),给予60个月的过渡期;有关前照灯手动或自动调光装置的安装给予直至停产的过渡期。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谋和、周涛、卜伟理。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4785-1984、GB4785-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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