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第5章、第7.1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9272—2003《健身器材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与GB19272—200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
———增加了“材料要求”、“附加要求”和“管理与维护”(见5.2、5.12、第8章);
———对“外形和结构设计要求”和“试验方法”的内容作了较大的修改;
———将器材主要承载立柱“管材壁厚应不小于2.5mm”修改为器材承载主立柱“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见5.3.1.9,GB19272—2003中的5.2.35);
———将“如果可能只危及手指,其距离应不小于25mm”修改为“可能只危及手指,其间隙应不小于30mm”[见5.3.2.6a,GB19272—2003中的5.2.3a)];
———将“如果活动部件和固定部件之间的距离在运动中保持不变,其距离应不大于9.5mm”修改为“活动部件和固定部件之间的距离在运动中保持不变,其距离应小于8mm”[见5.3.2.6b),GB19272—2003中的5.2.3b)];
———将“承受明显冲击载荷器材的静负荷能力应不小于4000N”修改为“承受明显冲击载荷器材的静负荷能力应不小于5500N”(见5.4.2,GB19272—2003中的5.3.2);
———将“承受或可能承受突然加载载荷器材的单一静负荷能力应不小于2700N”修改为“承受或可能承受突然加载载荷器材的单一静负荷能力应不小于3700N”(见5.4.3,GB19272—2003中的5.3.3);
———将“不承受明显冲击载荷且无突然加载现象,但受运动加速度影响的器材的单一静负荷能力应不低于2000N”修改为“不承受明显冲击载荷且无突然加载现象,但受运动加速度影响的器材的单一静负荷能力应不小于2800N”(见5.4.4,GB19272—2003中的5.3.4);
———将“器材承受主要载荷的牵索、连接钩环、连接接头的抗拉力应不小于10000N”修改为“器材承受主要载荷的牵索、连接钩环、连接接头的抗拉力应不小于14000N”(见5.4.6,
GB19272—2003中的5.3.8);
———将“器材立柱埋入地下的深度:当器材地面以上的高度≥2000mm 时,应不小于500mm,器材地面以上的高度≥1000mm 且<2000mm 时,应不小于400mm;器材地面以上的高度<1000mm时,应不小于300mm”修改为“器材立柱埋入地下的深度:当器材地面以上的高度大于2000mm 时,应不小于600mm;器材地面以上的高度大于1000mm 且小于2000mm时,应不小于500mm;器材地面以上的高度小于1000mm 时,应不小于400mm”[见5.7.2c),GB19272—2003中的5.7.1c)];
———将安装器材的场地及周围环境中要求“距各类办公楼房、居民住宅及各类楼堂馆所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5m”修改为“距各类住宅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8m”[见5.7.4b),GB19272—2003中的5.7.3b)];
———将不同情况下的器材安全使用寿命2年、4年、6年统一修改为8年[见5.8.1a),GB19272—2003中的5.8.1];
———删除了具有杠面弹力性能的单杠相关结构要求(见5.12.1.1,GB19272—2003中的5.2.33);
———删除了具有杠面弹力性能的双杠相关结构要求(见5.12.1.2,GB19272—2003中的5.2.34);
———删除了“弹力性能要求”(见GB19272—2003中的5.3.2)。
本标准由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北京国体世纪体育用品质量认证中心、北京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天津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山西澳瑞特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南京万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奥康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奇胜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舒华(中国)有限公司、泰山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张孔体育用品配件有限公司、南通铁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栋、侯力波、秦有年、袁义龙、胡时辉、王苏、张志明、王绍保、张之林、昝进坤、奚晓刚、张小晶、陈晓巍、付召文、房立均、周子华、颜纳新、李相如、赵爱国、王洪。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9272—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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