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标准中的5.2.1,5.2.2a、c,5.2.5b,5.2.6c,5.2.7.1b,5.2.7.3,5.2.10.2,5.3.1.4,5.3.1.5,5.3.1.10d)、f),5.3.1.12,5.3.1.14,5.3.2.6,5.3.6,5.3.7.5a,5.4.2.2,5.4.2.3,5.4.10.1,5.4.16.1,8.1.1 除f以外的其他条款,8.1.2,8.2.1,8.2.4c、d、h及表2、表3、表4、表5、表6、表7、表8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次标准修订中下述内容参照了相关国际和国外标准:标准状态、最大正常温升、燃烧器耐过热性能及试验方法参照了EN30-1?1:1998《家用燃气灶具 第1-1部分:安全性 总则》。熄火保护装置闭阀时间参照了EN30-1-1:1998《家用燃气灶具 第1-1 部分:安全性 总则》和JISS2103:1996《家用燃气烹调灶具》。
烤箱使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参照了JISS2103:1996《家用燃气烹调灶具》和JISS2093:1996《家用燃气燃烧器具试验方法》。
干烟气中一氧化碳百分比浓度计算公式按照JISS2103:1996《家用燃气烹调灶具》。
本标准与GB16410-1996《家用燃气灶具》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1996年版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适用范围增加了气电两用灶具;
---术语和定义删除了2条,修订了5条,增加了16条;
---标准状态的温度由1996年版的0℃调整为15℃;
---两眼和两眼以上的灶具主火热负荷,由1996年版的不宜小于2.91kW,调整为两眼和两眼以上的燃气灶和气电两用灶应有一个主火,其实测折算热负荷:普通型灶≥3.5kW,红外线灶≥3.0kW;
---取消了有风状态的要求;
---规定灶具的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
---增加了使用交流电源灶具结构的特殊要求;
---对灶具使用材料的材质要求修订为对材料的性能要求;
---增加了包装材料及包装废弃物条文;
---增加了实测热负荷计算公式;
---修订了实测折算热负荷计算公式;
---修订了干烟气中一氧化碳百分比浓度计算公式;
---试验室条件由室温为20℃±15℃改为室温为20℃±5℃;
---增加了跌落和堆码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其过渡期为9个月。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日用五金标准化中心、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浙江德意厨具有限公司、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佛山)、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海尔集团燃气灶研究所、佛山市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江苏光芒燃具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普田电器有限公司、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天舟高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长青(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易洪斌、姚克农、刘纲、王凤玲、高德康、刘彤、毕智涛、翁伍云、蔡国汉、蔡位明、仇明贵、周士灯、杜仁尧、吴伟良、富良、熊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J4-1983;
---GB16410-199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