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947《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基本要求;
———第2部分:执法记录仪;
———第3部分:管理平台;
———第4部分:数据接口。
本部分为GA/T947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A/T947—2011《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与GA/T947—2011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术语“上位机”、“上传”、“下载/接收”(见2011年版第3章);
———将“分类与编码”修改为“分级与产品编码”,并对内容进行调整(见4,2011年版第4章);
———修改了“质量”(见6.1.5,2011年版5.1.5);
———修改了“外壳防护等级”(见6.1.6,2011年版5.1.6);
———“接口”修改为“数据接口”(见6.1.7,2011年版5.1.7);
———增加了“驱动程序”(见6.1.8);
———增加了“取景预览”(见6.2.1);
———增加了“存储”(见6.2.5);
———修改了“字符叠加”(见6.2.8,2011年版5.2.6);
———删除了“时间校正功能”(见2011年版5.2.8);
———删除了“上位机系统管理软件功能”(见2011年版5.2.12);
———修改了“夜视功能”(见6.2.13,2011年版5.2.13);
———增加了“参数设置”(见6.2.16);
———将“视音频预录、延录功能”修改为“视音频预录”并调整到基本要求中(见6.2.19,2011年版5.3.5);
———增加了“重点文件标记”(见6.2.20);
———增加了“一键切换”(见6.2.21);
———删除了“触摸屏操作”功能(见2011年版5.3.2);
———将“全球定位系统”修改为“卫星定位”并修改内容,(见6.3.7,2011年版5.3.9);
———删除了“外接电池盒”(见2011年版5.3.12);
———修改了“视场角”(见6.4.4,2011年版5.4.4);
———增加了“几何失真”(见6.4.5);
———将“视频”修改为“视频性能”(见6.4.6,2011年版5.4.5);
———将“照片像素数”修改为“照片分辨力”,并修改内容(见6.4.7,2011年版5.4.7);
———增加了“存储格式”(见6.4.9);
———修改了“最大记录间隔时间”(见6.4.10,2011年版5.4.8);
———修改了“电源要求”(见6.4.11,2011年版5.4.9);
———修改了“存储介质容量”(见6.4.12,2011年版5.4.10);
———增加了“计时误差”(见6.4.17);
———修改了“夜视功能检验”(见7.3.13,2011年版6.3.13);
———增加和修改了对应的试验方法(见7.3.16、7.3.17、7.3.18、7.3.19、7.5.5、7.5.7、7.5.9、7.5.11、7.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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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TCL新技术(惠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德安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名都安防器械有限公司、北京鑫元盾公共安全防范技术发展中心、深圳市银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警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济南致业电子有限公司、武汉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威达威警用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科立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起草人:卢玉华、谢峰、王菁、刘芷伊、杜伟、陈燕、赵连军、曹亮、章志勇、曹永军、代松、崔乘刚、韩武鹏、王鑫、吕军、周红春、陈东雨、张哲、刘琳、何国强、张翔、孙晓冬、李东、陈勇、杨硕、夏平、谢越芳、陈泉斌、袁瑛、白剑峰、李彧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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