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传染病的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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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Z 227-2017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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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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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传染病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职业性传染病的诊断及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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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infectious disease |
替代情况: |
替代GBZ 227-2010废止 |
中标分类: |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60职业病诊断标准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13.100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17-05-18 |
实施日期: |
20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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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 |
黑龙江省第二医院、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 |
起草人: |
宋莉、李晓军、蒋轶文、石冬梅、李丹丹、郑元春、邢军、石耀辉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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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的第6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227—2010《职业性传染病诊断标准》;与GBZ 227—2010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诊断总则;
——修改了职业性布鲁氏菌病临床表现的表述内容;
——分则中增加了莱姆病和艾滋病两种职业性传染病的诊断条款;
——附录A中增加了职业性莱姆病和职业性艾滋病两种传染病的职业史确认及特异性实验室检查、职业卫生学调查、鉴别诊断和处理原则相关的内容;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B艾滋病指征性疾病C组临床表现;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C职业接触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黑龙江省第二医院、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莉、李晓军、蒋轶文、石冬梅、李丹丹、郑元春、邢军、石耀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Z 227—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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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Z 88 职业性森林脑炎诊断标准
WS 269 布鲁氏菌病诊断标准
WS 283 炭疽诊断标准
WS 293 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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