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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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WS 233-2017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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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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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分级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微生物相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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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General biosafety standard for causative bacteria laboratories |
中标分类: |
>>>>C59 |
ICS分类: |
医药卫生技术>>11.020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17-07-24 |
实施日期: |
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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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等 |
起草人: |
武桂珍、赵赤鸿、韩俊、王贵杰、瞿涤、魏强、李振军、秦川、魏强、王健伟、祁建城、毕振强、梁米芳、林仲、史智扬、陈宗胜、翟培军、王荣、张曙霞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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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全部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WS 233—2002《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WS 233—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WS 233—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部分(见第 2 章,2002 年版的第 3 章);
——修改了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要求,从实验室的设施、设计、环境、仪器设备、人员管理、操作规范、消毒灭菌等进行细致规范(见第 4、5、6、7 章,2002 年版的第 4、5、6、7章);
——修改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见第 5 章,2002 年版的 4.7);
——增加了加强型 BSL-2 实验室(见 6.3.2);
——修改了脊椎动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设计原则、基本要求等(见 6.6.1、6.6.2、6.6.3、6.6.4,2002 年版的第 7 章);
——增加了无脊椎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基本要求(见 6.6.5);
——增加了消毒与灭菌(见 7.7);
——删除了 2002 年版的附录(见 2002 年版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实验动物研究所、中国医学科学院病原生物学研究所、复旦大学、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天津国家生物防护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武桂珍、赵赤鸿、韩俊、王贵杰、瞿涤、魏强、李振军、秦川、魏强、王健伟、祁建城、毕振强、梁米芳、林仲、史智扬、陈宗胜、翟培军、王荣、张曙霞。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史版本发布情况为:
——WS 233—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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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V
1 范围 1
2 术语与定义 1
3 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类 2
4 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分级与分类 3
5 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 3
6 实验室设施和设备要求 5
7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1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风险评估表 23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表 27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生物安全隔离设备的现场检查 29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压力蒸汽灭菌器效果监测 32
参考文献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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