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由合金钢制造的、在环境温度为10 ℃~35 ℃条件下进行测试时,螺栓、螺钉和螺柱的机械和物理性能。在该环境温度范围内符合本部分要求的紧固件,在超出该环境温度范围时,也可能达不到规定的机械和物理性能。
注1: 按本部分生产的紧固件适用的使用温度为-50 ℃~+150 ℃。当使用温度超过-50 ℃~+150 ℃,甚至高达+300 ℃时,使用者需向有关方面咨询。
注2:对低温和高温用钢的选择与应用, 可参考GB/T 150.2、EN 10269、ASTM F2281和ASTM A 320/A 320M。 ?
注3:本部分不适用于某些紧固件因头部几何尺寸造成头部剪切面积较小,可能达不到本部分的抗拉或扭矩要求的紧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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