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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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Z 106-2020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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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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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外照射和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所致急性、慢性皮肤损伤和放射性皮肤癌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电离辐射照射所致放射工作人员皮肤疾病的诊断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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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5.1、6.1、7.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了GBZ 106—2016《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GBZ 219—2009《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和WS/T 475—2015《放射性皮肤疾病护理规范》。与上述标准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 GBZ/T 244 一项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 GBZ 104 名称(见第 2 章,GBZ 106—2016 的第2 章)。
——增加“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定义,修改了 2 个定义,删除“远期效应”定义(见第 3 章,GBZ106—2016 的 3.1、3.2,WS/T 475—2015 的 3.6)。
——诊断原则中“受照剂量”修改为“吸收剂量”,“病理学检查”修改为“组织病理学”(见第4 章,GBZ 106—2016、GBZ 219—2009 的第 4 章)。
——临床表现中“β射线、低能 X 射线” 修改为“弱贯穿辐射”。(见 5.1.3,GBZ 106—2016的 5.1.3)。
——增加了弱贯穿辐射对皮肤损伤的剂量阈值(见 5.1.3)。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分度诊断标准中“累积照射”修改为“慢性累积”(见 6.1.3 的表 2,GBZ106—2016 的 6.1.3 的表 2)。
——增加了放射性皮肤癌潜伏期的时间范围(见 7.1.2)。
——增加了放射性皮肤癌的组织病理学诊断(见 7.1.3)。
——修改了急性、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治疗,并将其作为资料性附录(见附录 C、附录 E,GBZ 106—2016 的附录 C、附录 D)。
——修改了放射性皮肤癌的分期(见附录 F,GBZ 219—2009 的附录 A)。
——增加了放射性皮肤癌的治疗(见附录 G)。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三〇七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文峰、刘文骏、金增强、傅宝华、姜恩海、刘丽波、张照辉、江波、逯秀玲、李晓娜、甄彬彬、闫艺、郭林森。
GBZ 106—201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8282—1987、GB 8282—2000;
——GBZ 106—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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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诊断原则 2
5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 2
6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 3
7 放射性皮肤癌的诊断与处理 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红外线热成像技术 6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治疗 7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护理 8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治疗 10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皮肤癌的 TNM 分期和临床分期(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第八版) 11
附录 G(资料性附录) 放射性皮肤癌的治疗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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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4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
GBZ 105 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
GBZ/T 244 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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