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河流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的内容与方法,统一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水电工程涉及的河流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
河流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应根据河流开发与保护的总体要求和水电工程水生生态影响补偿要求,在充分调查和生境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合理选择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范围。河流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应遵循保护优先、近自然修复、生境多样性、功能完整性和协调性原则。 河流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规划应针对河流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和水生生物种群制约因素,确定栖息地保护与修复目标,经综合比选论证后制定栖息地保护方案。
河流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设计应按照总体规划要求,根据保护条件,从选址形式、结构、材料、工艺、施工和运行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技术要求。河流水生生物栖息地各类涉水设施应符合水工建筑物结构安全及稳定性标准,满足防洪、航运、水资源利用、河道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河流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应加强设施维护、管理及跟踪监测工作,对栖息地保护效果进行动态评估,持续优化调整各项保护措施。
河流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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