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信息采集规范 第3部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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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A/T 946.3-2021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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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21.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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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受案登记信息、现场勘察信息、调查取证基本信息、调查取证当事人及车辆信息、处理结果信息、人员及车辆处理结果信息等的采集项目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的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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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Specification for road traffic management information collection一Part 3 :Road traffic accident handling information collection |
替代情况: |
替代GA/T 946.3-2011 |
中标分类: |
公路、水路运输>>交通管理>>R85交通信息管理 |
ICS分类: |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设备>>信息技术应用>>35.240.99信息技术在其他领域中的应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
实施日期: |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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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
归口单位: |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76)归口 |
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起草单位: |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
起草人: |
江海龙、陈学浩、高龙、徐晓东、吴晓东、顾征根、蔡焯、何晓亮、夏海波、王晓燕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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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GA/T 946《道路交通管理信息采集规范》的第3部分。GA/T 946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信息采集和签注;
——第2部分:机动车登记信息采集和签注;
——第3部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采集;
——第4部分:道路交通违法处理信息采集;
——第5部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信息采集;
——第6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辅助信息采集。
本文件代替GA/T 946.3-2011《道路交通管理信息采集规范 第3部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采集》,与GA/T 946.3-201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2011年版的第1章);
b)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c)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d)更改了受案登记信息采集(见4.1,2011年版的2.3);
e)删除了报警人性别、报警人住址、案由等3项采集项目(见2011年版的表3);
f)更改了案件来源、接报时间、事故地点等3项采集项目(见表1,2011年版的表3);
g)增加了接报地点、接报人、接报人员编号、报警人联系方式、移送单位、移送人、受案人一人员编号、受案人二人员编号、受案单位、受案单位负责人、警情编号等11项采集项目(见表1);
h)增加了现场勘察信息采集(见4.2);
i)更改了调查取证基本信息采集(见4.3,2011年版的2.1);
j)更改了在道路上位置、抢救无效死亡人数、车辆间事故碰撞形态、运载危险品事故后果、能见度、交通控制方式、照明条件、路侧防护设施等8项采集项目(见表3,2011年版的表1);
k)增加了乡(镇、街道)、重伤人数、轻伤人数、是否为次生事故、是否运载危险品、道路安全隐患类型、护栏/交通隔离栏状态、隧道事故点所处位置、坐标类型、地址坐标、逃逸侦破时间、办案部门、勘查人一、勘查人一人员编号、勘查人二、勘查人二人员编号、办案人一、办案人一人员编号、办案人二、办案人二人员编号等20项采集项目(见表3);
l)更改了道路交通调查取证事故当事人及车辆信息采集(见4.4,2011年版的2.2);
m)更改了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三、核载、实载、车辆登记/检验情况、车辆行驶状态、公路客运区间里程数、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有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运载危险品种类等11项采集项目(见表4,2011年版的表2);
n)增加了碰撞后车辆形态、车辆识别代号、是否为共享车辆、事故中展开的安全气囊位置、是否接驳车辆、检出毒品/管制药物、货车侧后防护装置、货车反光标识、道路运输车辆有无动态监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是否正常运行、电动自行车是否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有号牌/登记号码、电动自行车结构特征、电动自行车有无保险、车辆受损情况、车辆损坏程度、出行目的、政治面貌、联系人、联系电话等20项采集项目(见表4);
o)删除了户口性质、碰撞角色等2项采集项目(见2011年版的表2);
p)更改了处理结果信息采集(见4.5,2011年版的2.4);
q)增加了补充调查日期、申请快速处理日期、复核结论、重新事故认定日期等4项采集项目(见表5);
r)更改了人员及车辆处理结果信息采集(见4.6,2011年版的2.5);
s)删除了伤者出院日期的采集项目(见2011年版的表5);
t)增加了约定完成日期、是否延长审批、检验鉴定项目、检验鉴定机构、检验鉴定人员、血液毒品/管制药物检测结果等6项采集项目(见表6)。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76)归口。
本文件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起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江海龙、陈学浩、高龙、徐晓东、吴晓东、顾征根、蔡焯、何晓亮、夏海波、王晓燕。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1年首次发布为GA/T 946.3—2011;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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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II
引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信息采集 1
4.1 受案登记信息采集 1
4.2 现场勘查信息采集 2
4.3 调查取证基本信息采集 4
4.4 调查取证当事人及车辆信息采集 6
4.5 处理结果信息采集 9
4.6 人员及车辆处理结果信息采集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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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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