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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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 14585-2024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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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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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涉及的放射性废气、放射性废水、放射性固体废物辐射环境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铀矿冶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停阶段放射性废物的辐射环境管理。退役与关闭阶段放射性废物的辐射环境管理按照 GB 14586 执行。钍矿冶放射性废物的辐射环境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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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radiation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of radioactive wastes from uranium mining and milling |
替代情况: |
替代GB 14585-1993 |
中标分类: |
能源、核技术>>辐射防护与监测>>F72核设施的辐射安全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13.280辐射防护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29 |
实施日期: |
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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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 |
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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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的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涉及的各类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技术要求。
铀矿冶涉及的各类非放射性废物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管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3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将标准名称修改为“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对“引用标准”和“术语”作了相应的修改与补充,删除了其他标准中已有规定的名词和术语,增加了“隐蔽工程”术语;
——根据铀矿冶行业发展的现状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最新理念,对章节和内容进行了重新调整;
——删除部分管理性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GB 14585—93)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4 年 5 月 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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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通用要求1
5 放射性废气及气态流出物2
6 放射性废水及液态流出物2
7 放射性固体废物3
8 监测 4
9 检查与质量保证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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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8999 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通用要求
GB 14586 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GB 23726 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
GB 23727 铀矿冶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规定
GB 27742 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
GB 50421 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
GB 50520 核工业铀水冶厂尾矿库、尾渣库安全设计规范
GB 50521 核工业铀矿冶工程技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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