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畜产品评价认定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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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5/T 1507-2024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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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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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名牌畜产品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原则、评价内容以及评价程序等。
本文件适用于名牌畜产品的评价与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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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livestock products
Standard for the evalu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brand-name |
替代情况: |
替代DB15/T 1507-2018 |
中标分类: |
综合>>标准化管理与一般规定>>A02经济管理 |
ICS分类: |
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词汇>>01.040.03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与管理、行政、运输 (词汇) |
发布部门: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9-06 |
实施日期: |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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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内蒙古品牌战略促进会 |
归口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品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33) |
起草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人民政府、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多伦诺尔镇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品牌战略促进会、呼伦贝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内蒙古自治区品牌标准化技术委 |
起草人: |
李谭芳、张大鹏、田洁、索伦高娃、王俊伟、宋鑫、王晶、赵晨阳、吴琼、张文慧、孟海清、冯丽霞、乔丽云、腾吉思、张鑫伟、李涛、吕曙光、樛跃、焦玉玲、李强、李萌元、梁晓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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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5/T 1507-2018《名牌畜产品评价认定规范》,与DB15/T1507-201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18年版的第2章);
b) 更改了“名牌产品”定义(见3.1,2018年版的3.1);
c) 将“评价内容”更改为“评价要求”,具体内容采用列项形式(见第 5 章、5.1、5.2、5.3、5.4、5.5,2018年版的第5章、5.1、5.2、5.3、5.4、5.5):
d) 将“认定”更改为“认定条件”,更改了分数规则(见第7章、7.1、附录A,2018 年版的第7 章、7.1、附录A);
e) 增加了限制条件(见附录B中B.5)。
本文件由内蒙古品牌战略促进会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品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3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人民政府、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多伦诺尔镇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品牌战略促进会、呼伦贝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内蒙古自治区品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检验检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谭芳、张大鹏、田洁、索伦高娃、王俊伟、宋鑫、王晶、赵晨阳、吴琼、张文慧、孟海清、冯丽霞、乔丽云、腾吉思、张鑫伟、李涛、吕曙光、樛跃、焦玉玲、李强、李萌元、梁晓燕。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一一2018年首次发布为DB15/T 1507-2018;
一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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