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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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HJ 2305.1-2025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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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价格: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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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购买工即可享受本标准状态变更提醒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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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提出了玻璃工业的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可作为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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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玻璃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可选择本标准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也可采用其他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
本标准的附录A 和附录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8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对《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
——更新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完善了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玻璃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按本标准规定执行,不再执行《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5—2018)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日用玻璃协会、北京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上海理工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5年12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5年12月2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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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其他文件被新文件废止、修改、修订的,新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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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453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8507 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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