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的第4部分:安全防护中由供配电系统引入的大气瞬态过电压保护和由电气装置内部设备产生的操作过电压保护。应考虑以下几点:在电气装置的电源进线段可能出现的过电压;当地的预期雷击水平;过电压保护器件的位置和特性。考虑的目的是使由于过电压侵入引发事故的可能性降低到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以及设备的不间断供电所允许的水平。瞬态过电值取决于供配电系统的类型(地下或架空),电气装置的电源进线端的来电侧装有低压保护器件的可能性和供配电系统的耐压水平。本标准对包括自身抑制(靠系统本身绝缘水平)或保护抑制(靠装设保护电器的过电压保护)两种过电压保护措施提供指导。如果不按照本标准要求提供过电压保护,则不能保证绝缘配合,就应对过电压的危险性作出评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