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4706本部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335-2-2:200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部分:真空吸尘器和吸水式清洁器具的特殊要求》。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等同采用IEC60335-1;2001及增补件1即4.1版)配合使用。如果由于版本的差异可能会导致本标准使用出现问题时,应参照相应版本的IEC原文标准。
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GB4706.1中的相应条款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中写明代替或修改的部分,应以本部分为准;本部分中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要符合GB4706.1中的相应条款外,还应符合本部分所增加的条款。
本部分代替GB4706.7-1999,本部分与GB4706.7-1999的主要差别是:
1.第2章定义改为第2章标准参考文献,第3章总体要求改为第3章定义,第4章试验的一般条件改为第4章一般要求,第5章空章改为第5章试验的一般条件。
2.第3章中,增加了3.104动力清洁头的定义。
3.第7章中,增加7.6的内容,在7.12中增加对7.6符号进行说明的要求;增加7.101,
4.增加了第14章瞬态过电压。
5.第15章中,增加对吸水式清洁器具动力清洁头的耐潮湿要求。
6.第21章中,增加对载流管耐寒冷的要求。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良、冷骏辉、鲁建国、许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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