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协调一致的战略方针是溺水意外事故防范的关键。拟议的《ASTM关于正确使用居民游泳池、热水浴缸、矿泉疗养池的防溺水、防陷入深水区安全设备的标准指南》(“示范防护屏障法规’’)提供了一个组织有序的途径。
在美国,每年约有350到400名5岁以下儿童在游泳池中溺水死亡,另外有3000名因近乎溺水死亡的事故被送往医院急救室救治;这其中,多数事故都涉及居民游泳池。有些州,家庭游泳池溺水是5岁以下儿童死亡事故的首祸。全国范围内,游泳池溺水是5岁以下儿童事故致死的第二首要原因。
多年来,除深受此类事故悲剧伤害的家庭外,儿童在家庭后院游泳池内溺水致死的问题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上世纪80年代初期,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发起了以游泳安全为主题的安全意识运动,该运动至今仍非常活跃。CPSC还颁布了为了综合采用降低游泳池溺水的各种保护措施的指南性文件。
长期以来,制造商研制开发了各种类型的安全器械,并对现有器械如围栏、舷梯、大门、室门、游泳池和矿泉疗养池安全盖、游泳池和矿泉疗养池报警器以及室门报警器进行了改造。政府机构、行业界和消费者也在关注着这些器械的使用及其可靠性。随着游泳池业在安全观点方面的成熟,越来越多的相关器械纷纷进入市场,对于这些器械的安全和性能标准的需求也随之日显必要。ASTM消费品委员会F15已制定出台了游泳池和矿泉水疗养池安全盖、永久式屏障防护栏以及游泳池报警器标准,该委员会正在制定其他有关标准,如可拆除式屏障防护栏及防止陷入深水区的器械标准。委员会F15同时与CPSC联合正在制定《ASTM关于正确使用居民游泳池、热水浴缸、矿泉疗养池的防溺水、防陷入深水区安全器械的标准指南》。这一标准的另一通用称呼是“示范防护屏障法规”
ASTM提议的“示范防护屏障法规”其重大意义在于它要求游泳池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器械。防止溺水事故发生的唯一办法就是在于要按“防护层”的方法使用安全器械,所有预防溺水的有关组织均提倡采取这一措施。美国州和地方政府正在通过或考虑通过立法(“防护屏障法”),以使儿童游泳更加安全。这些政府在其立法中需要关于使用何种安全器械方面的指南。没有国家标准,该立法将难以及时制定出台或拙笔劣质。这就是为什么首先需要国家标准的原因。
佛罗里达和加利福尼亚尝试解决这一问题 从佛罗里达和加利福尼亚在游泳池安全立法过程中的两个案例可以感受到国家标准的重要性。佛罗里达州的立法机构推出并随后通过一项法案,要求居民游泳池拥有者在其游泳池周围设立安全防护屏障。该法案参照加利福尼亚的类似法案制定,要求游泳池拥有者要做到以下要求之一: (a)用围栏将游泳池与住宅隔离; (b)游泳池须装备审核批准的游泳池安全盖; (c)所有住宅与游泳池间直接相通的门窗,须配备出口报警器,报警 声压在10英尺(3米)处至少达到85dB; (d)所有住宅与游泳池间相通的门窗须安装自动关闭、自动闩锁装置, 并且使其开启把手不低于地板之上54英寸(137厘米)的高度。 该法案的目的是预防溺水,但法案只列出一项执法机构可以采用的标准,这便是问题的导因。法案由佛罗里达建筑委员会(FBC)负责解释,该委员会在解释过程中不仅更改了法案原措辞,有时甚至改变了立法原意。FBC仅仅引用两项标准——ASTM标准F1346《游泳池、矿泉疗养池和热水浴缸安全顶盖和所有顶盖标识要求的性能规范》;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标准2017《居民水患报警装置》。如果FBC在引用国家标准后,没有附加其自己的语言,该法令本可轻松地获得成功。在引用了UL2017后,他们要求门报警器采用硬接线(不允许用电池报警器)并立即发声。市场没有能够满足这种表述的报警器,所有已投入使用的报警器均为电池启动,并在7秒钟内发声,但这些条件符合UL2017的要求。 法案的另一问题是允许游泳池拥有者使用经核准的安全顶盖代替护栏作为保护层之一。在这一情况中法案参考了ASTM安全顶盖标准,问题是并不是所有符合ASTM标准的安全顶盖就可以推荐用作游泳池的永久性防护层。ASTM和CPSC只推荐采用电动的安全盖,而并非手动的安全盖。再一次,由于没有适当的指南性文件,立法机关允许将受手动安全盖用于防护层,而实际这些盖多数用作游泳池的冬季顶盖。手动安全顶盖符合ASTM的安全标准,但并未被视为预防溺水的永久性防护层。 FBC的所作所为,归根结底是在国家标准中加附了自己的表述,从而可能并已经引发了混乱、困惑,并最终导致对FBC提起诉讼。如果政府机构打算引用而且应该引用某项国家标准,那么就应该遵循所引用的标准,而不是更改标准。国家标准的基本点是用相同的语言表述一致的安全与性能要求。如果佛罗里达立法机构手头有ASTM的“示范防护屏障法规”,并在一开始就在其立法中纳入了ASTM标准,这种困扰即便未必能完全避免,其中相当一部分却是可以避免的。它们本该能制定出更易于理解、一致性更强的法律的。 在加利福尼亚,防护屏障法令已在州内一些地域存在一些时间了。问题在于地方司法部门无标准可依,于是,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一项适用于州内的游泳池防护屏障要求,并最终被佛罗里达州采用作为其立法的基础。加利福尼亚法令同时要求游泳池拥有者要在居民游泳池周围设立四种防护层中的一种,但对不同的保护层没有引用足够的国家标准。和佛罗里达一样,加利福尼亚本可以从所建议的ASTM关于设立屏障要求的“示范防护屏障”真正受益匪浅的。 2001年加利福尼亚立法机构引入的法案将防护层的选择从四种增加为六种。新法律要求游泳池拥有者设置两层防护层而不是原来的一层。只是选取范围从原来的四种增加为六种。新增加的两种选择是可拆除防护栏和游泳池报警装置。对法案持反对意见者立即就可拆除式防护栏尚无国家标准的事实大肆发难。尽管ASTM有游泳池报警装置标准ASTMF2208,《游泳池报警装置规范》,可拆除式防护栏标准的缺失还是阻碍了法案的通过,该议案将于明年再次提出。ASTM正在制定可拆除式防护栏国家标准,这一标准是议案成功的先决因素。为了使该议案得以通过并保证其措辞恰当,ASTM“示范防护屏障法规”是关键——恰如游泳池报警装置和防护设施标准一样重要。在制定“示范防护屏障法规”和这些法规不同的防护层标准的过程中,总得有某个机构负责向政府提供指南。ASTM和CPSC已接受该挑战,正在拼搏努力完成此项任务。
事故预防理念 国家标准能使游泳池更安全并防止溺水事故发生吗?这是一个复杂问题。多年来,游泳池业界始终宣扬成人监护是预防溺水的唯一途径。成人确实在对儿童进行监护,但效果参差不齐,然而,这类悲剧性属于事故。在陈述溺水灾难时,关键词是“意外事故”,这一问题的理解是应从何处入手防范这一理念的出发点。必须在儿童与可能溺水的机遇间设下道道防线。游泳池业、溺水防范组织、政府机构等等正在分别从不同角度研究工作。简而言之,有很多个预防溺水组织怀抱着良好的愿望,在其奋斗里程的每一步都要迎战来自相反意见的组织。无论如何都应利用所有的能量,并将其整合以预防问题的出现,应将相关方很好地组织起来。 制定协调一致的战略方针是溺水意外事故防范的关键。拟议的《ASTM关于正确使用居民游泳池、热水浴缸、矿泉疗养池的防溺水、防陷入深水区安全器械的标准指南》(“示范防护屏障法规”)提供了一个组织有序的途径。它是一项预防儿童溺水或陷入深水区的纲要,导则和计划。ASTM指南中描述的所有防护层均有国家标准,以便专家将其用于客观指南并保证使用中的可靠性。一旦这项工作完成——不久将由ASTM和CPSC共同完成——下一步就是宣教培训。必须使州和地方政府明白理解该项综合性标准,并用于保护儿童法律的制定之中。在安全立法方面有很多对立面,但是,安全立法在起作用,它保护了那些难以自我保护的人们——弱小的儿童。标准是保护生命的关键,它将保护儿童免遭游泳溺水的不幸。 在预防游泳池溺水安全标准方面,ASTM发挥着引导和排头兵的作用。ASTM和CPSC还应当在接受标准、采用标准和实施标准过程中发挥作用,这当然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不朽之作。我们必须为了制定标准而努力工作,并且看到这些标准被适当采用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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