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国家标准GB 8897.2-2005《原电池第2部分:外形尺寸和技术要求》于2005年1月18日发布,将于2005年8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GB/T 7112-1998《R03、R1、R6、R14、R20型锌-锰干电池 LR03、LR1、LR6、LR14、LR20型碱性锌-锰干电池》;原轻工行业标准 QB/T 528-1966《R10型锌-锰干电池》、QB/T 1186-1991《6F22型锌-锰干电池》和QB/T 1732-1993《R40型锌-锰干电池》同时废止。
GB 8897.2在制定时修改采用IEC 60086-2:2001《原电池 第2部分:外形尺寸和电性能要求》(第10.1版),因此大部分技术要求与IEC 60086-2相同,部分指标和要求严于IEC 60086-2。
GB 8897.2与IEC 60086-2的主要差异为:1、GB 8897.2增加了对电池含汞量及其标识的要求;2、部分电池的放电量指标高于IEC 60086-2的要求;3、GB 8897.2增加了检验规则
GB 8897.2和 GB/T 7112有很大的差异,首先,GB/T 7112只包含了2个电化学体系的10种型号的电池,GB 8897.2则包含了7个电化学体系的103种型号的电池;其次,这两项标准规定的耐漏液性能的检验方法完全不同;第三,这两项标准规定的放电(容)量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数有差异;第四,这两项标准规定的放电(容)量要求有差异;第五,这两项标准在检验规则中规定的判别合格与否的条件不同;第六,GB 8897.2对电池含汞量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
下面举例说明GB 8897.2和 GB/T 7112这两项标准的差异:
例一: GB/T 7112规定LR6电池放电(容)量的检验项目为4项,均为恒电阻放电,而GB 8897.2规定LR6电池放电(容)量的检验项目为5项,增加了1项恒电流放电;GB/T 7112规定LR6电池43Ω和10Ω放电(容)量的技术要求分别为60小时和12小时,GB 8897.2的要求分别为65小时和15小时。
例二: GB/T 7112规定,检测20只电池,锌锰电池允许3只电池尺寸超标,碱锰电池允许2只电池尺寸超标,GB 8897.2规定20只电池中只允许1只电池尺寸超标。
例三: GB/T 7112规定电池进行一项耐漏液性能检测,分别检测10只锌锰电池或12只碱锰电池,允许1只电池漏液;GB 8897.2规定电池进行一项或多项耐漏液性能检测(耐漏液项目数取决于放电量项目数),不允许有电池漏液。
总之,GB 8897.2较之GB/T 7112要求严,差异大,因篇幅有限不能在此一一列举,希电池企业特别注意。
现在距GB 8897.2正式实施还有数月时间,各企业应当对自己的电池产品进行检测,验证产品是否符合新国标的要求,以便适时做出必要的调整。考虑到新标准已发布并且即将实施,经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同意,已确定2005年全国电池行业产品质量检测的依据为GB 8897.2-2005,望电池企业积极参加2005年全国电池质量行检。有关电池行检事宜请与国家轻工业电池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联系。
需要进一步了解GB 8897.2-2005相关信息的,请与全国原电池标委会秘书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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