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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标准化工作现状及未来发展的对策研究


    来源:     更新时间:2004-08-23       评论: 0

一、前言

建国以来,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初步建立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构成的标准体系。截止到2001年底,我国已有国家标准19744项,备案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分别为3.4万项、1.2万项和86万项,基本满足了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促进技术进步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但是,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尚未建成与国际接轨的适应市场经济的标准化工作体系,标准化工作长期存在着意识淡薄、水平偏低、经费不足和重要标准缺乏等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家经贸委管理的传统工业的行业标准中,标龄超过10年的达30%,这意味着在这些领域仍在使用十几年前的技术来规范现在的产品。标准化工作滞后于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客观上为国外劣质和低档商品的涌入提供了便利,也制约了我国产品对国内和国际市场的适应性。

另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化工作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标准体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制约机制目前还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标准的技术支撑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标准化工作已经成为当前我国调整经济结构、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产品竞争力的瓶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后,标准化工作还面临着如何满足WTO有关规则和法律文件要求的问题。

进入二十一世纪,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我国经济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根据入世的有关承诺,我国进口关税的总水平将逐年降低,进口配额和许可证制度等非关税壁垒将逐步取消,相关产业和产品将不可避免地遭受来自国外的冲击,而通过标准和技术法规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将成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标准化工作被赋予了保护境内产业的重任。

因此,如何解决标准化工作存在的问题,如何完善国家标准体系、改变我国标准落后的局面,如何引导和促进标准化工作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要求,是摆在政府、标准化机构、企业和标准工作者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政府特别是标准化有关部门面临着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增加投入、规范管理以及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艰巨任务。

作为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标准化工作已经成为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属于国家公共财政支持的范畴。但是,标准化工作为什么需要国家财政的支持,支持所要达到的目标是什么,重点支持哪些领域,怎样支持以及支持的力度如何,都是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弄清的问题。为此,财政部委托国家经贸委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组织有关专家,就我国标准化工作现状及未来发展的对策进行专题研究。

本课题在综合分析我国标准化工作现状的基础上,充分吸取标准化工作几十年来的经验和教训,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标准化管理模式,针对我国标准化工作长期存在的问题和在新形势下的新任务,明确了我国标准化工作未来发展的方向,并提出了许多具体的对策和工作建议。本项研究的目的在于为标准化工作获得国家公共财政的支持提供依据,供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标准化政策、特别是标准化资金预算时参考。

 二、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情况

1.历史沿革与贡献率

我国标准化工作真正开始于新中国成立以后。1949年中央技术管理局成立,内设标准化规格处。在1955年制定的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中,提出了设立国家管理技术标准的机构和逐步制定国家统一技术标准的任务。1957年在国家技术委员会内设标准局,对全国的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同年加入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1958年国家技术委员会颁布第一号国家标准GB1《标准幅面与格式、首页、续页与封面的要求》;1962年国务院发布我国第一个标准化管理法规《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1963年召开第一次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制定了《1963~1972年标准化发展规划》。至1966年,我国已颁布国家标准1000多项。

1978年,国家标准总局成立,同年加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988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我国标准化工作开始进入法制管理阶段。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标准化管理工作以后,1998年改名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国务院领导,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计量和质量工作。2001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年成立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由于标准已经从最初的具有保证产品通用、互换和配套的功能发展成为资本、劳动力、土地、技术和信息这些生产要素的基本组织依据和管理依据,使得标准化工作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是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和提高产品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因此必然对国家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另一方面,标准也是契约合同、法律法规和产品检测等合格评定的技术依据,标准化工作能够通过影响对外出口贸易,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外贸出口是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亮点,以采标产品出口创汇为例,广东省2001年采标产品出口额约350亿美元,占全省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山东省有138家企业的主导产品全部实现采标,采标产品出口创汇234.87亿美元;辽宁省采标产品7085项,出口创汇56.84亿美元,约占总出口额的一半。

但是,由于标准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是间接的,无法用简单的投入产出来统计它对国内生产总值(GDP)等经济指标的贡献率,因而人们往往忽视了标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根据美国商务部计算机科学技术标准研究所估计,使用标准后的效益与制定标准的投入比值约为25∶1。另据德国经济学家多年的研究成果,从60年代到现在,德国每年的GDP总值中,标准化所做的贡献约占1.1%。2001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95933亿元人民币,我国的贡献率按同样的1.1%来计算,标准化的贡献将近1000亿元人民币,而同年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总投入还不足5亿元人民币。下面的4个实例可以作为标准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贡献的佐证。

例1.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标准涵盖了从原材料选购直至形成产品的全过程,为企业和社会带来了效益。1994年贯标后生产的四台250000/500产品,材料成本每台节约36.1万元,每台每年节约电费45万元,综合效益324.4万元。

例2.我国电动工具行业由于采用了与国际接轨的国家标准,推动了电动工具产品的外贸出口,电动工具的出口总量和创汇金额增长迅速。已经成为第一大电动工具出口国,2001年出口创汇超过12亿美元,出口量也从1990年的60万台增长到2001年的9458万台。

例3.海尔集团标准化工作的战略创新在开拓国际市场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构筑了适应技术创新和市场快速反映的企业技术标准平台。2001年,海尔集团实现营业额602亿元,出口创汇4.2亿美元。

例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是通信领域的高技术企业,积极参加标准化工作给企业带来巨大效益,2001年出口额达3.4亿美元,并出口到通讯技术发达的德国。

2.基本概念

标准化是指“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这些活动主要包括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标准化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了预期目的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促进技术合作。

标准是指“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

我国的标准化和标准的含义符合ISO/IEC导则2的规定,但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WTO/TBT协议)给出的标准定义不同。WTO/TBT协议规定,“标准是由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的,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为产品或相关加工和生产方法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标准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我国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层次构成。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制定地方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类。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3.标准数量及构成

截止到2001年,我国颁布国家标准19744项,其中国家经贸委管理的传统行业和服务业(以下简称“委管行业”)有国家标准11935项,占总数的60%;备案行业标准34000项,其中委管行业的行业标准22260项,占总数的65%;备案地方标准12000多项。截止到1999年,备案企业标准86万多项。

图1. 2001年底委管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占比重

图2. 2001年底委管的部分行业标准分布情况

我国标准的构成一般按层次、性质和对象进行分类,习惯分为产品标准、工作标准、方法标准和基础标准。近年来,考虑到安全、卫生和环保的需要,最终将标准细分为产品、方法、基础、安全、卫生、环保、管理和其他八个类别。

图3. 2001年底国家标准按类别构成分布图

4.国际标准化工作

国际标准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国际性组织负责起草的标准。根据WTO/TBT协议的规定,凡是有相应国际标准的,成员国在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应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推进采用国际标准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

目前,我国共有300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与ISO和IEC的技术委员会相对应,其中的154个委员会属于委管行业,超过总数的50%。ISO现有技术委员会(TC)187个、分技术委员会(SC)550个,我国承担了其中的1个TC和5个SC的秘书处工作。IEC现有技术委员会(TC)89个、分技术委员会(SC)107个,

截止到2001年底,ISO共制定国际标准12569项(另有补充件、修改件907项),IEC共制定国际标准4176项(另有补充件、修改件922项)

表1 2001年底国家标准采标分布情况统计

采用国际国外标准的名称和数量 ISO, 4453项 IEC,1911项 其它, 2502项
等同采用 1091项 979项 109项
等效采用 1744项 479项 705项
非等效采用 1618项 453项 1688项

表2 2001年底委管行业的行业标准采标状况

序号 行业名称 标准数量 采标数量(采标率) 采用ISO和IEC标准数量 采用国外先 进标准数量
1 机 械 8452 1561(19%) 840 721
2 纺 织 888 221(25%) 110 111
3 化 工 1764 632(36%) 298 334
4 石  油 1746 166(10%) 28 138
5 冶 金 700 226(32%) 36 190
6 建 材 611 263(43%) 41 222
7 有  色 621 57(9%) 14 43
8 包  装 19 3(16%) 0 3
9 汽  车 591 154(26%) 56 98
10 石  化 845 420(50%) 51 369
11 煤  炭 908 18(2%) 12 6
12 商  业 358 7(2%) 7 0
合      计 17569 3728(21%) 1493 2235

注:主要工业行业标准的采标率仅为21%,扣除采用国外先进标准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比率不到10%;

总计16745项。在我国已经制定的19744项国家标准中,共有8621项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采标率为43.7%,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的占24%。在16745项ISO、IEC标准中,有6300项被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转化率为38%。其中,机械行业对应的ISO/IEC标准4417项,转化率为52%。

5.管理机构设置

我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标准化管理机构及其各自的管理范围:

(1)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2)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4)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5)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是国家标准的主管机构,也负责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有关卫生、环保、工程建设和用于军事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和国防科工委负责管理。

国家经贸委是传统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其他各部、委、局及授权的行业协会和企业集团也分工负责职能范围内的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目前,我国共有行业标准代号57个,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48个。其中,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着15个行业标准代号和13个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械(含压力设备、制药机械)、汽车及其零部件、冶金、石油、石化、化工、轻工、纺织、煤炭、建材、有色(含黄金)、电力、包装、商品流通业和餐饮服务业等的行业标准化工作。

表3.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行业标准代号和相关管理机构一览表

序号 代号 含义 标准化管理机构
1 BB 包装 中国包装工业总公司
2 DL 电力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3 FZ 纺织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4 HG 化工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5 JB 机械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6 JC 建材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7 MT 煤炭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8 QB 轻工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9 QC 汽车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10 SB 商业 中国商业联合会
11 SH 石油化工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12 SY 石油天然气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13 WB 物资管理 中国物资流通协会
14 YB 黑色冶金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15 YS 有色冶金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以政府各级有关主管部门为管理机构,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检验机构和企业为依托机构,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为组织形式,实行自上而下的计划性管理模式,是我国标准化管理体制的特征。

政府机构改革前,国家标准实行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再到标委会的三级管理,行业标准实行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到标委会的二级管理。政府机构改革后,对由国家经贸委管理的行业标准,实行由国家经贸委到行业协会再到标委会的三级管理。此外,对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直属的标委会,无论是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都实行由政府到标委会的二级管理模式,改革前后没有发生变化。

6.工作机构现状

我国的标准化工作机构主要包括:各专业标准化研究院所、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作为技术工作组织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直属标准工作组等。这些机构负责标准化工作的微观管理,具体负责组织标准的制定、修订、审查和报批等核心工作,还承担标准宣贯、培训、解释和咨询等服务性工作。

目前,全国共有专业标准化研究院所24个,如机械科学研究院和石油标准化研究所等,还有一些地方性标准信息研究机构。

我国共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58个,其中,国家经贸委管理行业中的技术委员会有154个,占总数的60%。我国共有分技术委员会422个,有近三万名专家被聘任为标准化技木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此外,我国还有一些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其中,机械行业有15个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石油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拥有17个分技术委员会。

7.法律法规概况

标准化法律制度是对与标准化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标准化法律制度明确了有关各方在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我国的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标准化法》等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

《标准化法》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法,是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标准化法》规定了制定标准的范围,标准化工作的任务、管理原则和管理权限;规定了标准制定的内容,明确了标准体制、标准对象及制定原则,标准备案、复审及制定标准的组织形式;规定了对标准实施的要求、产品质量认证的要求、监督检查及检验机构的任务和职责。《标准化法》还明确了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责任,并对违反标准化法的行为及法律制裁做出了界定。

此外,《合同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安全生产法》等都对符合标准要求做了法律规定,其他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如《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也在不同程度上引用了标准。《标准化法》与《合同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之间是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与《产品质量法》之间是前法和后法的关系,而与《刑法》及《关于刑法的补充规定》之间则是原则规定与具体规定的关系。在实施和执行过程中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原则规定优于具体规定的原则。

表4. 我国主要标准化法律法规一览表

序号 名    称 颁布机构 发布实施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全国人大 1989年4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0年4月6日
3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0年8月24日
4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0年8月24日
5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0年9月6日
6 企业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0年8月24日
7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0年8月24日
8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 2001年11月21日
9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1999年4月1日
10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2年5月1日
11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9年1月8日
12 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 2002年3月24日

8.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根据国务院新确定的职责范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的发展规划,并对国家标准实行统一计划、统一审查、统一编号和统一批准发布。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一般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年度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要求,下发给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和直属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各自范围内的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这些项目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汇总、审查、协调和批准后发布,一般每年一到两次。

行业标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国家经贸委等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程序基本相同。

9.制修订程序

标准制修订程序一般划分为九个阶段:预研阶段(技术跟踪与前期研究)、立项(列入计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废止。其中,标准的立项、批准、发布和废止由相关政府主管机构负责,而标准的预研、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复审工作则主要由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几乎没有任何区别,只是政府行政主管机构不同。国家标准主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发布。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比如,如传统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的行业标准国家经贸委统一批准发布。

为缩短标准制定周期,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快速程序是在正常标准制定程序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或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的简化程序。能够采用快速程序的标准项目有:

(1)对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可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省略起草阶段。

(2)对现有标准的修订项目或其他各级标准的转化项目,可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审查阶段,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

10.出版与发行

1997年8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颁布了《标准出版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如下:

(1)标准必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

(2)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卫生、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也可委托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3)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也可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4)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

(5)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同标准审批部门签订的合同,标准的出版单位享有标准的专用出版权。

11.实施与监督

11.1 标准的实施

标准的实施是标准化工作的基本目标,只有通过实施,标准才能发挥作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经贸委等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行政主管机构均具有组织标准实施的职责。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对标准的实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其中的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对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我国在推进标准实施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通过法律、行政、市场和认证四种手段,保障了标准的有效实施:

(1)《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符合标准的规定,使标准具有了强制实施的法律效力。

(2)政府部门通过行政规定促进了标准的实施。比如,GB/T 1.1是推荐性标准,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规定,按GB/T 1.1要求编制的国家标准才能报批;又如,对于实行许可证制度的产品,产品符合标准是生产企业获得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市场竞争也促进了标准的实施。ISO9000系列标准虽然是企业的管理标准,但是否通过了ISO9000体系认证,是衡量企业管理水平和质量水平的标志,也是大多数用户选择产品的重要因素,甚至成为用户签订供货合同的前提,而有关环境和安全的管理体系认证也开始推广。

(4)符合标准的产品认证或合格评定是保障标准实施的主要手段,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应实行强制性认证,符合推荐性标准的产品则实行自愿性认证。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对企业实施标准也做了如下规定:

(1)企业应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和名称;

(2)企业的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属于我国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企业在新产品研制开发、产品改进和进行技术改造时,也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化要求。

对于标准实施特别是强制性标准实施中的违规行为,《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给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1.2 合格评定与认证

标准是否被企业实施是一个方面,企业是否有能力实施标准是另一个方面,也就是符合标准的合格评定或产品质量认证。《标准化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是自愿的,包括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2001年以后,国家也开始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为此,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委员会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等法规和文件。

11.3 监督、检验与检查

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是指对标准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处理。我国的《标准化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的主体,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法定监督。各级标准化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管辖区域内的监督检查,企业应自愿接受这些监督检查。全国范围的产品质量检查和抽查是我国对标准实施状况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主要手段,无标生产和产品不符合标准的比例是主要统计指标。

检验机构的设置也有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具体履行对产品的检验职能,属于法定检验。法律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我国拥有庞大的检验机构网络,有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地、县级检验机构,企业也可以设置检验机构。

12.标准经费来源

国家标准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国家标准补助经费,全部由国家公共财政承担。

(1)2000年以前,国家标准补助费每年2400万元,2001年增加到6600多万元,2002年增加到近一亿元。

(2)2002年,科技部获得技术标准重大专项资金1.5亿元,用于标准的研究和高新技术等重要标准的制定。

(3)2002年,农业部获得4400万元标准补助费,用于重要农业标准的制定工作。

行业标准的数量虽然将近国家标准的两倍,但国家公共财政没有设立专门的行业标准补助费。行业标准经费一般都由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筹措,以科技三项费用和部长基金等名义提供支持,总量难以统计。机械工业部撤消以前,每年用于行业标准制定的费用约500万元。1998年至2000年,机械工业部等传统工业的九个部委被撤消改局,仍然用科技三项费用和部长基金的余额支持行业标准。这些局撤消以后,传统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的行业标准化工作划归国家经贸委直接管理,但相应的经费至今仍没有落实到位。

地方标准的经费一般由地方政府解决,企业标准的经费由企业自行承担。

此外,企业赞助也是标准经费的来源之一,但金额有限且往往是一次性的。标准编制单位及秘书处挂靠单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是对标准化工作的最大支持。 (待续)

下期内容:国外标准化工作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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