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分别对《ISO关于ISO出版物版权、版权使用权和销售的政策和程序》(简称ISOPOCOSA)和《lEC销售政策》等标准版权保护政策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我国所应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版权政策对策
随着数字化和网络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纷纷制定或修订其标准版权保护政策。2004年1月,IEC正式发布了《IEC销售政策》,同年7月,ISO开始对2000版《IS0关于ISO出版物版权、版权使用权和销售的政策和程序》(简称IS0POCOSA)进行重大修订,并于2005年4月正式发布。ISO/IEC标准版权保护政策明确界定了各成员国所具有的权利,同时也赋予了其保护ISO/IEC标准版权的责任。这些标准版权保护政策的出台,给我国的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作为ISO/lEC成员,我们必须积极面对。我们应该在遵守ISO/IEC标准版权保护政策、履行我们义务的同时,合理保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1 ISO标准版权保护政策
ISO开始重视并制定标准版权政策是在20世纪90年代,在此期间ISO先后发布了《IS0/IEC共同版权、文本使用权和销售政策》、《IS0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和政策》、《关于通过Internet和其他计算机网络分发ISO文件的建议》、《对内部使用ISO电子版标准授予版权使用权的规则》、《第三方使用书本式ISO标准的版权使用权授权指南》等十余个文件。其中,核心文件是《ISO/IEC共同版权、文本使用权和销售政策》。
1993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ISO/IEC共同版权、文本使用权和销售政策》(简称ISO/IECPOCOSA)作为ISO、IEC的共同文件适用于ISO和IEC两个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版权保护。ISO/IECPOCOSA对组织销售和分发IS0出版物,以及ISO成员和ISO中央秘书处(ISO/CS)的权利和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1999年ISO对POCOSA进行了首次重大修订,这次修订IEC没有参加。修订后的名称改为《ISO关于ISO出版物版权、版权使用权和销售的政策和程序》(简称ISOPOCOSA1999);2000年,ISO又一次对1999年版的ISOPOCOSA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只涉及版税问题。2005年,针对信息技术(IT)在标准制修订和传递中的应用,ISO再次对2000版的ISOPOCOSA进行重大修订。这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使该文件具有固定和灵活的结构,以保证在该领域所实施的各种政策和规则相互一致,并易于理解和实施,因此在此之前所制定的单独文件将放人新版POCOSA的附件中,与此同时进行修订。
目前新版ISOPOCOSA包括一个核心文件和九个附件。核心文件为ISO/CS及ISO成员提出了标准版权保护总政策。核心文件规定,通过ISO/CS,ISO成员及由ISO成员或由ISO/CS与有关ISO成员协商指定的商业发行商三个渠道分发ISO出版物,并规定了其在销售和复制ISO出版物中的责任。核心文件还对ISO出版物的销售及译文销售等作出规定。
核心文件阐明了ISO体系的基本原则(在ISO道德规范中得到确认),即“鼓励ISO成员采用ISO国际标准或ISO其他的规范性出版物作为其本国国家标准”;因此,ISO成员在“发行和销售本国采用ISO标准的标准时”享有“不向ISO或任何其他成员缴纳版税或附加费用”的权利;但ISO成员“在其销售未被采纳为国家标准的ISO出版物时”应承担“按照ISO理事会制定的规则缴纳版税或复印费”的责任,以及“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在其国内正确使用ISO名称和标准(标识),防止以任何形式非法销售ISO出版物的文本”等责任。“ISO及其成员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让ISO出版物在全世界得到最广泛的传播和使用,ISO中央秘书处(ISO/CS)及ISO成员在实现这一目标中起着互补的作用”。
ISOPOCOSA2005的九个附件是对核心文件的补充,每个附件分别对核心文件的具体规定作出详细阐述。九个附件为:
附件1 以列表方式将受版权保护的ISO出版物分成ISO标准、ISO衍生品及成套产品、ISO/CS产品和ISO期刊及合作出版物等4类。
附件2 规定了实施数字版权管理(DRM),保护ISO标准版权的政策。数字版权管理系统是适用于数字产品版权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数字产品在生产、传播、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技术工具。
附件3 列出了签订授予第三方复制ISO标准(纸张或电子版)协议时应包括的重要要素。该附件替代了ISO关于《ISO知识产权指南和政策》的附件4。
附件4 规定了ISO/CS在与跨国销售发行商进行谈判时所应遵循的程序。
附件5 规定了针对不同种类的ISO出版物,ISO/CS应向ISO成员返还不同比例的费用。
附件6 规定了ISO/CS向ISO成员提供出版物时应给予的折扣,同时还对复制、销售和翻译ISO出版物时ISO成员向ISO/CS支付的版税作出规定。
附件7 针对授予公司通过其内部网络以电子格式分发ISO标准的权利规定了计算版税的规则。
附件8 对第三方用于非内部网络分发目的的ISO标准复制作出规定。
附件9 提供了ISO成员应向ISO/CS提交其销售ISO出版物的具体数据,以及国家采用ISO标准的具体数据,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全球市场对ISO标准的需求情况。附件9要求ISO成员在每个季度向ISO中央秘书处提交一份报告,内容涉及销售ISO标准、复制ISO标准及在国家标准中采用ISO标准的情况以保证ISOPOCOSA的有关规则得以正确实施。
ISO这种将可更改要素放入附录中的好处具体体现在,ISO需要更新其版权规定时,只需对附件进行修订,核心文件则不必变动。
通过对2005版ISOPOCOSA的上述分析,可以总结出其如下特点:
一是具有灵活性。核心文件中只提出:ISO/CS和ISO成员所要实施的总的销售政策,九个附件中提出具体规则,作为核心文件所参照的具体规定。 二是保护标准范围的全面性。受保护的标准不仅包括ISO标准和国际标准草案(DIS)、最终国际标准(FDIS),而且还包括工作草案(WD)、委员会草案(CD)、可公开获取的规范(ISO/PAS),还包括技术报告(ISO/TR)、技术规范(ISO/TS)、工业技术协议(IWA)、ISO指南等等出版物等。
二三是保护范围的全面性。内容不仅涉及到标准版权保护,还增加了对ISO商标的保护内容。为保护ISO的声誉和整体性,ISO要求各成员国按照其有关规定保护ISO商标。
四是具有综合性。2005版ISOPOCOSA将以前单独发布的标准版权文件囊括其中,并作了相应修订。如附件7替代了ISO《关于对内部使用电子版标准授予版权使用权的规则》;附件8替代了ISO《关于第三方使用书本式ISO标准的版权使用权授权指南》等。
由于ISOPOCOSA具有上述全面性、综合性等特点,因此ISO关于标准版权保护的文件也从原有的10余个文件减至目前的3个文件,即ISOPOCOSA2005、《ISO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和政策》和《关于通过Internet和其他计算机网络分发ISO文件的建议》等文件,它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旨在保护ISO标准版权的政策体系,在保护ISO标准版权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2 IEC标准版权保护政策
国际电工委员会于2004年发布的《IEC销售政策》是在研究和总结1993版《ISO/IEC共同版权、文本使用权和销售政策》(ISO/IECPOCOSA)的基础上完成的,以求为包括纸质和电子版的各种出版物提供全面的版权保护。该版权政策的基本目标是“IEC鼓励各成员国尽最大可能在国家标准和区域标准中采用lEC标准”,以推动IEC目标的实现。
《IEC销售政策》包括1个正文、10个附件和1个IEC销售政策的总结表。
正文规定了IEC国家委员会(NC)在确保IEC国际标准的版权保护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及IEC国家成员保护IEC标准的完整性,以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或销售。正文中还分别对IEC标准及有关出版物的“内部使用”、“采用为国家标准”和“商业使用”作出明确的规定。
“内部使用”指IEC国家成员或其专家在制定新标准或修订标准时使用,或供IEC国家成员的国家标准馆馆藏使用。在内部使用时,允许将全部或部分IEC出版物复制和分发,当需要将国际标准翻译成国家委员会本国语言时,不需支付版权费用,允许在国家目录中全部或部分复制IEC目录。
IEC鼓励将IEC标准采用为国家标准或区域标准。在采用为国家标准或区域标准时,允许在国家标准中包括全部或部分国际标准文本,当需将IEC标准翻译成本国语言时,不需支付版权费用。但IEC要求,对于采用IEC标准的国家标准的销售,国家成员需每季度向IEC中央办公室提交销售情况的详细报告。
“商业使用”是IEC版权管理的重点,也是集中体现IEC版权政策的内容,其中很多内容与ISO的版权政策相同。主要有两点不同:其一是受保护的出版物种类不同,其二是要缴纳的版税不同。在此仅就两者的不同点作介绍。
受IEC版权保护的出版物为IEC标准、IEC最终国际标准草案和其他已定价可交付品。由于文件的存在方式不同,IEC销售政策将其分为纸版或硬拷贝格式和电子版,其中最为复杂的是对电子版文件的商业使用行为的规定。在电子版标准文件格式方面,分为PDF格式和数据库格式;在电子版标准使用方式方面,分为单用户使用、多用户使用、多用户租用/购买。复制、销售纸版或单用户使用的电子版标准时,应缴纳IEC目录价40%的版税;复制销售多用户使用、多用户租用/购买的电子版标准时,缴纳协议价40%的版税,其中,协议价指根据IEC目录价、用户数量等因素确定的价格。
复制销售IEC国际标准最终草案,应向lEC缴纳30%的版税。
翻译并销售IEC标准,应向IEC缴纳20%的版税。
《IEC销售政策》10个附件分别就正文中的9条规定作出详细阐述。
附件A 对版权所有及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附件Al 对最终用户的权利作出规定,明确了准许使用和限制使用等内容的条件;
附件B 对IEC文件、国际标准及其他已定价可交付品的内部使用作出规定;
附件C 对IEC国际标准采用为国家标准(含译文)作出规定;
附件Dl、D2、D3、D4和D5分别对“网上电子销售”、“多用户购买”、“多用户租用或购买”、“数据库格式”和“最终国际标准草案”等商业使用IEC标准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IEC销售政策》旨在保证各成员国的国家委员会在制修订标准时采用IEC国际标准,以最大可能在其国家标准中实施IEC标准,通过规定IEC国家委员会的权利和职责来确保IEC出版物以最佳的方式得到分发,同时保证IEC体系合理的财政年度收入。
ISO、IEC从1993年共同起草完成《ISO/IEC共同版权、文本使用权和销售政策》到后来分别根据两个组织不同的出版物和不同的特点而制定各自的标准版权政策,从而达到其共同推动国际标准在国家标准中的采用和保护标准版权的共同目标。
这两个标准化组织综合运用包括版权和商标权在内的各种知识产权为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保证,并为它们带来了一定的收益。这为我国标准版权保护奠定了基础,它告诉人们,标准是有版权的,需要得到保护。
3 挑战及对策
根据上述,ISO/IEC标准版权保护政策的主旨是鼓励各成员国在制修订本国标准时参考使用和采用其标准,因此“内部使用”和“采用为国家标准”是不需要支付版税的,但若以“商业”为目的进行销售、复制和翻译则要受到标准版权保护政策的限定。
ISO/IEC标准版权保护政策的出台对我国提出了最大挑战。
一是认识上的挑战。长期以来,我国标准版权保护意识淡薄,认为标准是对产品的统一规定,是“公共”产品,不存在版权问题,也从未将其划在版权保护范围,尽管ISO/IEC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制定标准版权保护政策,但并未引起我国有关部门的重视。
二是对国际标准使用的挑战。由于ISO/IEC标准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作用,这两个组织的标准使用量比较大,但其价格却比较高。例如,2005年的ISO目录对9至10页的标准定价为64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约403元。按照我国的物价和消费水平,会对国际标准的使用造成很大的困难和障碍。
随着中国外贸政策的逐渐放开,中国的出口贸易从原来由中央统一管制到今天企业法人被赋予外贸权,国际标准的使用量将会越来越大,然而标准版权政策又给企业增加了许多负担。因此,我国应依据ISO/IEC鼓励成员国采用其标准作为国家标准的政策,按照ISO/IEC导则21-1的规定,在现有采用国际标准政策上,研究确定以其他多种方式采用国际标准的政策。例如,通过再版法,将需求量较大的国际标准转化为我国国家标准,这样,这些标准将不再作为国际标准销售,而是作为国家标准销售,无须向ISO/IEC缴纳任何版税,可为我国企业使用国际标准节省不少费用。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的采标政策中应将国际标准在中国的需求设为市场适用性的一个重要指标,制定以多种方式采用国际标准的政策。
除此之外,我国还应开展下列活动,以增强我国的标准版权保护意识:
(1)加强宣传,提高人们标准版权的保护意识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的标准版权保护意识。要使人们充分认识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技术标准不仅仅是用于技术协调,在很多领域已经是产品产业化前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没有技术标准,产品就不能制造出来。这是一种知识的创造过程,是知识产品。所以一定要把标准的研究制定过程看作知识创造的过程,把标准看作是知识产品。
(2)建立健全标准版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
建立健全标准版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可在制度上对标准版权保护提供有效的保护。按照《IS0POCOSA2005》和《IEC销售政策》的有关规定,ISO/IEC标准版权的保护由各成员国承担。《ISOPOCOSA》3.6指出:“ISO每个成员应根据其本国的法规采取行动,保护ISO商标的完整性或ISO出版物的文本或其他内容,防止它们被非法复制。”《IEC销售政策》3.4指出:“IEC的每一个国家委员会应在其本国法律的许可下采取行动保护IEC国际标准的文本和其他已定价可交付品的完整性,以防止其被非法复制或销售。”在我国,代表国家参加ISO/IEC两个标准化组织,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工作的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标准委),因此,负责实施ISO POCOSA和IEC销售政策的主要职责是由国家标准委作出承诺在国家统一施行。为使ISO/IEC有关标准版权政策得以有效实施,目前国家标准委正在积极制定《ISO/IEC标准出版物版权保护管理规定》。该规定将对使用、复制、销售和翻译ISO/IEC标准作出详细规定。
(3)建立严格的授权制度
鉴于ISO/IEC标准出版物的版权保护由各成员国承担,为保证ISO/IEC标准版权保护政策在中国的有效实施,我国有必要建立严格的授权制度。只有经过国家标准委授权的机构才能够销售复制和翻译出版ISO/IEC标准(纸张或电子版),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经营这项业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ISO/IEC标准版权得到有效的保护。
(4)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
目前,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s)已成为许多国外标准化组织保护标准版权的技术措施,ISO/IEC也正在使用和推行这一技术来保护标准版权,ISO已在ISOPOCOSA的附录2中提出“实施数字版权管理系统以保护ISO出版物的政策”。通过实施DRM,可将文件限制在指定用户的装置上;可控制文件打开的次数;可保护文件的完整性等。
我国应跟踪研究DRM技术的发展,并在复制销售ISO/IEC标准时采用这一技术措施,例如,在电子版标准的每一页都含有保护ISO/IEC出版物版权的提示;采取水印技术,在下载的ISO/IEC标准中添加标识,清楚标明购买日期、购买者;自动控制购买者下载ISO/IEC标准的时间、份数、存储状态等等。
参考文献 1 IS0policiesandproeefuresforcopyright,copyrightex— poitationrightsandsalesofISOpublications—ISO pocosa2005 2 IECsalespoI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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