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这部法律共8章56条,其中13条直接提到了标准。例如,第一章总则第8条提出,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而第二章就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两个层次不同的概念。法律和法规虽常常并提,但法律在先,法规在后;法律在上,法规在下。标准属于法规范畴,且只有强制性标准才属于技术法规。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中的“标准”换成“法”,虽一字之差,却显现出标准在这部法律中的分量。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这一章的每个条款都直接提到标准,关键词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以及农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实施等。
直接提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条款在第三章农产品产地、第四章农产品生产、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及第六章监督检查中还有多处。第三章第16条规定的是有关部门推进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责任;第18条则明确要求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第四章第26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得销售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第五章第32条出现的优质农产品标准,指有机、绿色、无公害等可以申请使用相应质量标志农产品的标准。第六章第33条明确5种不得销售的农产品,明确提到标准的有3条,分别是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第六章第37条是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销售企业执行标准的要求。第39条在查封、扣押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的权限的界定时提到标准。第42条是对进口农产品实施检测的标准要求。第七章虽未直接提到标准,但引述前六章相关条款时有多处与直接提到标准的款项对应。此外,还有几处提到强制性技术规范、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都属于标准化技术文件。
研读这部法律,揣摩各条款之间的内在关系不难发现,几乎所有条款都与标准相关。据中国农科院农业质量标准检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钱永忠介绍,这些要求涵盖大气、土壤、水体等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农药、兽药、饲料、肥料、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投入品,生产、包装、保鲜、贮存、运输、销售各个环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等各类质量主体,还涉及政府及有关部门、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这部法律确立了7项基本制度,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强制实施制度、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强制实施制度应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只要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标准,都应该是强制性的;第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经销者必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有关人士指出,这是一部全程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而标准恰是全程介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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