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加碘十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食盐专营的政策和措施,建立了食盐专营管理体系,保障了全国合格碘盐的稳定供应。1990年3月,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1号令,发布实施《盐业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发布《进一步依法加强盐业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13号),决定对食盐实行专营。同年,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第163号令发布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并召开全国电话会议。1996年5月,国务院第197号令发布实施《食盐专营办法》,明确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定点管理,对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管理,对食盐的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管理,并执行严格的产销计划和价格管理。以上三个法规的发布,标志着食盐专营体制基本确立,盐业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
近期,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签发了国家发改委令第45号《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准运证的审核发放工作程序,明确各级盐业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为盐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依据。
该《办法》是依据国务院令第197号《食盐专营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不超越《食盐专营办法》的许可范围的基础上,参照以往食盐“三证”发放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制定的。《办法》广泛征求并听取了行业协会、部分省市区盐业行政主管机构、盐业公司及国家发改委相关司局的意见,与《食盐专营办法》相比更具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具体表现为:
一、强化行业标准,提高定点企业管理水平。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GB/T19828-2005)和《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登记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2)两个国家标准明确写入该《办法》,成为申领三证的硬性要求之一,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规范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整体水平。
二、结合行业结构调整,构建新型食盐供应体系。《办法》明确提出北方海盐、井矿盐、湖盐地区定点企业需具备的最低年生产规模,鼓励行业大型制盐企业(集团)的发展,将食盐定点生产和生产计划向优势骨干企业倾斜,改变小企业依靠食盐计划勉强生存的局面。
三、规范了许可证授理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办法》规定了国家级和省级主管机构受理行政许可的具体时间与期限,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需具备的条件做了详细规定,有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宜,为各级盐业机构依法行政提供了依据。
实践证明,《办法》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得到了行业的普遍认同。2005年,国家发改委依据《办法》规定的申领条件,在食盐换证工作中进行了试运行,将全国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121家减少到97家,改进了食盐行业原有的管理模式,规范了企业的管理方法,提高了全国合格碘盐的有效供应能力,为实现2010年全国95%的县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奠定了基础。
今后,国家将不断完善修订行业相关标准,充分依据资源分布和合理运输半径,在满足国内食盐市场稳定供应的前提下,力争减少食盐定点企业数量,构建依托优势制盐企业的食盐供应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