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保有量的迅速增长,汽车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汽车生产企业、消费者、政府的高度重视。近年来汽车安全标准法规不断完善和提高,新制定、修订和重新起草的标准法规相继出台
我国的汽车强制性标准工作起步于1990年初期,1995年开始逐步实施。2007年9月,四项安全性国家标准GB开始征求意见。
四项汽车安全类相关标准为:
强制性国家标准-《轿车内部凸出物》
强制性国家标准-《轿车外部凸出物》
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专用小学生校车-小学生座椅及固定件的技术要求
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中的安全标准
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主要包括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
强制性国家标准-《轿车内部凸出物》
背景
我国于1989年首次发布《轿车内部凸出物》( GB 11552—1989 );本标准为第二次修订为适应轿车技术不断发展的需要本标准实施将代替GB11552-1999
差异
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R21 《关于机动车内部凸出物的认证统一规定》重新起草,考虑到我国国情做了一些修改与GB11552-1999的主要差异有:增加了对电动车窗、顶盖系统及隔断系统的要求;在规范性附录C 中规定,对用于覆盖安全气囊的盖板,撞击速度为19.3km/h
适用
本标准适用于M1 类汽车的内部安装件
涉及:乘员舱内部构件(内后视镜除外);操纵件的布置;顶盖系统或活动顶盖;座椅靠背以及座椅后部;电动车窗、天窗和隔断系统
内容
对“前排座椅H点之前、仪表板水平线以上的乘员舱内部构件(侧门除外)”规定:“不得存有任何危险的、可能增加乘员严重伤害风险的粗糙表面或尖棱”
对“电动车窗、天窗及隔断系统”规定:“除4.8.3 条(自动回缩要求)规定外,在下面一种或多种情况下(指:当动力钥匙已接通电动车窗、天窗或隔断系统的电源时,手动且无车辆电源助力时;持续激活位于车辆外部的遥控装置时等),电动车窗/天窗/隔断系统可以被关闭”
本标准引用了已实施的《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等四个文件。本标准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轿车内部的安全性能,进一步完善轿车安全性标准体系
强制性国家标准-《轿车外部凸出物》
背景
我国1989 年首次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GB11566-1989《汽车外部凸出物》,并经修订后由GB11566-1995《轿车外部凸出物》替代。此标准是汽车被动安全要求的主要项目之一,也是整车定型的强制性检验项目。本标准实施将代替GB11566-1995
差异
本标准技术内容修改采用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R26法规《关于就外部凸出物方面车辆认证的统一规定》的相关条款。
本标准与GB11566-1995 相比较主要变化是:增加了车辆型式、圆角半径、凸出部分尺寸、天线的定义;增加了保险杠方面的技术要求;更改了天线底座凸出部分的高度及其技术要求;增加了天线底座不易识别的天线应满足的技术要求;调整了需满足要求的金属板件的边缘的范围
标准涵盖
本标准规定了M1 类车外部凸出物的一般要求、特殊要求及其检验方法,适用于M1 类车,但不适用于外后视镜,也不适用于牵引装置
主要内容
本标准在第四章一般要求中规定,“车身外表面不得有任何朝外的尖锐零件,以及由于其形状、尺寸、朝向、硬度等在碰撞事故中可能增加刮伤、撞伤的危险性或加重被撞者伤势的朝外的凸出物”
在第五章特殊要求中,对装饰件,前照灯,格栅及缝隙,风窗刮水器,保险杠、车轮、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和车轮装饰罩,金属板件的边缘,车身板件,两侧空气及雨水导流板,进排气风门片,顶盖,车窗,号牌支架,行李架及雪撬架,天线等外部凸出物的形状、尺寸、安装等均做出了具体规定
有利于避免不符合要求的车身外形对车外人员的擦伤、刮伤、撞伤,在人与车的碰撞事故(包括车辆处于运动或静止时的碰撞)中能降低被车身擦、碰的人员的伤害程度
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背景
目前我国还没有校车安全标准,现有的所谓“校车”对小学生来说,普遍存在安全问题。例如,校车标示不清,不能引起其他机动车辆的警觉和重视,以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座椅普遍为适用于成人的座椅,且无安全带;小学生乘坐很不合适。
近期校车事故非常频繁,造成严重的公共安全影响。制定国家标准来规范小学生校车设计,为客车厂家提供准确的安全设计依据,从而确保我国小学生上下学的安全,已成为相当必要和急迫的事情。
由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组织,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及部分客车生产厂家共同编制了《小学生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已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申报国家标准项目制修订计划,并公开征求意见。
依据
本标准修改采用美国联邦机动车法规和美国机动工程师协会标准,从结构安全、上下车标识、内饰材料和有关附件包括后视镜、灯具等方面开展制定工作,并与我国现行的标准及相关的汽车标准相协调。
适用
本标准规定了专用小学生校车的安全要求,适用于专用小学生校车
校车的定义
按照修订后的GB7258—200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校车定义为“用于运送不少于 5 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照管该等学生的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按乘坐对象分包括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其他校车,按车辆属性分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小学生校车定义为“运送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专用校车定义为“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
内容
本标准第四章的内容包括,一般要求、校车结构强度、校车座椅、保护隔板、出口、车内布置、车内照明、扶手、活动盖板、视觉娱乐装置、车厢内通风、驾驶员视野,共12项要求,为确保小学生乘坐安全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举例:
一般要求的“标识”规定,“校车应有统一的颜色(建议为黄色),在校车前后围和左右侧围应标识‘校车’字样,前后围和左右侧围至少各1个。字样颜色为黑色,字体高度不小于210mm”
保护隔板规定,“在儿童座椅 R 点前方,沿纵向水平方向 610mm 范围内没有另一座椅的后表面时,应在该座椅位置前安装保护隔板”等
过渡期
过渡期要求:对于新生产的客车产品,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 4.1.4 条对安全带集中控制装置的规定 12 个月后实施;第 4.2 条对校车翻滚保护的规定 24 个月后实施
专用小学生校车小学生座椅及固定件的技术要求
背景
儿童身材(尤其幼儿园学生和小学学生)相对成人差异很大,在制定《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标准的同时,还需要配套制定《专用小学生校车小学生座椅及固定件的技术要求》国家标准。
参考标准
参考美国汽车安全法规 -FMVSS 222 校车乘员座椅和碰撞保护
内容
过渡期要求:对于新生产的客车产品,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 4.1.4 条对安全带集中控制装置的规定 12 个月后实施;第 4.2 条对校车翻滚保护的规定 24 个月后实施。
第四章包括,座椅尺寸、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儿童座椅系统强度、座椅靠背撞击要求、后排儿童座椅,共5方面的要求。
试验方法对试验座椅的准备、儿童座椅及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座椅固定件强度试验、儿童座椅系统强度试验、座椅靠背撞击试验方法,做出了具体规定。上述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规定,可有效的保护学生乘坐安全。
例如车辆发生碰撞和突然加速启动时,座椅/保护隔板可以保护小学生免受由于车内结构撞击导致的伤亡。
乘客座椅背部,如果座椅背部太硬或者太软,都不能有效的保护学生。因此,标准对座椅背部性能做了规定,包括儿童座椅和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和靠背碰撞区域要求。
这四项汽车安全类相关标准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我国轿车以及校车的安全整体性能,进一步完善汽车安全性标准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