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最近就提高汽车照明和信号装置安全要求发出通知。
主要内容为:根据《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的要求,原机械工业部将汽车安全、污染控制和节能性能定为汽车产品管理的核心,先后发文在“汽车产品目录”管理中实施了12项、25项强制性标准。
此外,在用车运行安全管理方面,配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交通部等部门修订完成了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无论新车还是在用车,在涉及车辆安全性灯光的照明和信号装置方面,都是依据GB4785-84《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要求执行的。 通知指出,由于GB4785-84已发布实施了很长时间,在有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加严。 汽车行业通过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跟踪国际汽车法规的发展情况,并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程序,于1993年提出了修订GB4785-84的计划,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已批准立项。 经过近几年的研究和验证,此标准已由汽车灯光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正在办理报批手续。
修订后的GB4785-84对制动灯、危险警告信号、前雾灯、后雾灯、侧标志灯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并研究提出了必要的预备期,给企业进行技术和生产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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