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近日发布《卫生标准管理办法》,以加强卫生标准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卫生标准质量,促进卫生标准实施,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提出制修订卫生标准的立项建议,并根据标准性质、层级填写相应标准项目建议书,提交相关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审定发布的卫生标准属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依据。该《管理办法》提出对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卫生防护用品,其他各种与健康相关或含有毒有害因素产品的卫生及相关技术要求;上述产品生产、包装、贮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卫生技术要求;职业活动、职业病防治的卫生技术要求;生活环境、工作场所、学校和公共场所的卫生技术要求;卫生与健康评价的技术规程与方法;卫生信息技术要求;与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与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与血液的采集、制备、临床应用过程及与血液安全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与保证卫生技术要求相配套的检测检验方法和评价方法; 其他与保护国民健康相关的卫生技术要求等事项应制定卫生标准。
《管理办法》包括卫生标准规划与计划的制定、卫生标准的起草和征求意见、卫生标准的审查、卫生标准的批准与发布、卫生标准的解释等部分。卫生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原则上,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卫生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卫生标准;对需要在全国卫生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卫生标准;对局部地区适用的卫生技术要求,应制定地方卫生标准。卫生标准按实施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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