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彩电时往往注重的是外形、功能、质量等因素,很少有人会怀疑商品标签和说明书上尺寸的真实性,更极少有人专门拿着尺子去测量。而恰恰就是这样一个容易被消费者忽略的问题,却存在缺尺短寸现象。
电视机尺寸缩水要监控
按照标准,电视屏幕的尺寸就是指电视有效画面对角线的长度。然而,记者日前在南京市消费者协会采访了解到,电视机屏幕“短斤少两”的问题,已经引起了该协会的关注。据协会相关人士透露,日前,他们从湖北省消协获悉,该协会近期测量了国内外的10个品牌彩色电视机,共34个型号。其中有22个型号的电视机宣传或标注尺寸与实际尺寸有较大出入,差距最大的一款型号标注为74厘米(29英寸)的某品牌电视机,实际屏幕可视尺寸只有67厘米(26.38英寸)。该人士表示,电视机是居民生活不可缺少的消费品,他们也将根据当地调查的情况,对存在问题的电视机予以曝光。
在记者告知消协调查市场后发现有近七成的彩电存在着这样的问题时,周女士表示,以前是不知道,但知道这个事件后,一定会把尺寸标准,作为选购电视机的一个重要标准。另一位徐女士更表示,生产厂家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起码要在产品说明书上说明,不然有欺骗消费者之嫌。
标准不明商家大打擦边球
明明标注尺寸的电视,为何最终会出现这么大的短少现象?南京市质量监督局质检所的陆主任告诉记者,早在制定彩电屏幕尺寸标准的时候就曾经发生过争议。
陆主任介绍说,彩电使用的显像管,是由显像管的生产厂家的模具确定的,其尺寸一般是不会存在问题的。在国家标准里,规定的显像管的尺寸共有六种,并且还明确了每种尺寸生产成电视机后可视尺寸的最小数值,显然不符合标准的即为不合格产品。然而,问题的核心在于,该标准还注明了其它尺寸以企业标准来执行,这就意味着其它尺寸的电视机,只要符合企业所定的标准就为合格产品。因此,厂家就会在这里给自己留了一手,据此钻了空子也就不足为奇了。
消费者维权不容易
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相关人士表示,对于电视机的缩水情况,消费者可以采取看说明书算尺寸。除了在型号中标注尺寸外,在电视机的说明书中,厂家通常又会以毫米为单位标示电视机画面的实际长宽。如一款电视的尺寸标明是“643.2×385.92(mm)”,是指该款电视的长为64.32厘米,高为38.592厘米,根据计算,就可以得出这款电视对角线的长度约为75厘米,换算成英寸为29.5英寸,四舍五入就说明这款电视是30英寸的。
“但是由于受条件制约,消费者的维权之路不会容易。”该人士无奈地表示,消费者对电视屏幕尺寸的测量采用的多为尺子等简单的测量工具,这会使测量产生误差。这造成了消费者的举证困难,随后的维权之路也会变得艰难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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