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出炉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将首次落实食品召回制度,具体的实施细则正在借鉴各国的先进经验。“美国是最早实施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体系比较成熟,如果借鉴其经验,产品召回将分为企业召回问题产品,以及政府机构要求企业召回两种。”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宁曾参与关于《食品安全法》的讨论工作,但由于初稿正在商讨中,目前的召回制度细节不得而知。
尽管食品召回制度已渐渐浮出水面,其实施存在的困难也若隐若现。
专家指出:延续我国食品监管部门存在的多头交叉管理,食品召回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将是召回管理部门职责不清。我国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等部门及其地方分支机构都有职责监督食品的生产和经营的某些环节,多个部门同时进行食品管理必然出现管理交叉职责不清的问题。
另外,国内很多食品企业大多规模较小,并且比较分散,其中包括一大批非正规厂商生产的食品连最起码的标识都没有,或者在标识上造假,这将导致食品溯源环节遇到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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