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关于汽车等级划分问题,我国一直没有统一的标准。由于德国大众进入中国较早,其对汽车等级的划分方法较多地被企业和媒体引用。事实上它的划分标准并不完全适合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随着我国汽车市场迅速发展,急需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汽车等级划分标准,作为消费者选购车辆和市场分析的参考标准。产业自主,首先要标准自主,技术标准我们要与世界接轨,但在消费标准领域要有自己的一套体系,方能与汽车大国的地位匹配。
本期我们刊发的这篇读者来信,提出的就是这个严肃话题。来信中的建议只是一个框架方案,目的在于抛砖引玉。希望广大读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踊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相信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一定能有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汽车等级划分标准。
《中国汽车报》编辑部:
读了贵报2008年1月7日出版的第3052期D2版《谁是2007十大“牛”车》一文,颇有感触,特向你们谈谈我的一些粗浅想法。
站在消费者评车的角度,对市场上出售的各种汽车产品进行评头品足,乃至评出其中的佼佼者,给予各种各样的“名分”,予以褒奖,藉以引导消费,这无可非议,也是很有必要的。问题是,怎样做到恰如其分,使评定结果尽可能贴近实际,而且令人心悦诚服,则很有讲究。汽车发达国家常见的“年度最佳车型”或“十大畅销车排行榜”评选,之所以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共鸣,是因为这些评选既客观,又比较科学。
贵报十“牛”评定,虽然是围绕乘用车进行的,但由于乘用车的范围实在太广,既要“照顾到轿车、MPV和SUV三个车种”(舍弃交叉型),又要兼顾不同等级车型的细分市场,还要“自主品牌和合资洋品牌分别考虑”,甚至还要考虑两厢车与三厢车的“数据拆分”问题,实在是一篇很难做的文章。例如,其表三列出“中级轿车”前三甲,表六又列出“销量在5万辆以上中级及中级以下轿车”,似乎逻辑上有些混乱。
美国汽车数据公司每年、每月都发布美国车市“十大畅销车排行榜”。它的做法很简单,把轿车、MPV、SUV甚至皮卡都放在一起评,按单品牌实际销量排序,倒也干净利落,也能服人。其评出的2006年十“牛”中,头、二“牛”都不是轿车,是皮卡,第三、四“牛”才是轿车,末“牛”则是厢式车CARAVAN。
上述文章中的轿车分级方法,与以前贵报刊登文章中多次提及的分级方式差异甚大。由此,笔者联想到各大媒体曾经大量引用A00、A0、A、B、C、D的分级标准,还将其说成是“德国汽车分级标准”。我查遍德国标准,又询问德国奔驰、宝马等著名公司的人士,均找不到德国有这项“汽车分级标准”。经多方考证,方知这仅仅是德国大众公司的一家之言。即便是德国真有这么一项国家或行业标准,也很难适应幅员辽阔、消费层次千差万别的中国汽车市场。因此,很有必要科学地制定我们自己的汽车等级划分标准。
轿车等级划分标准(建议稿)
我国国家标准GB3730.1-86《汽车和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车辆类型》和GB9417-89《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曾把轿车分为微型轿车、普通轿车、中级轿车、中高级轿车和高级轿车等5级。后来GB9417-89停止执行,GB3730.1几经修订,现行GB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对轿车只划分类别,不划分等级,为的是与国际标准接轨,同时使技术性的术语脱离消费层面的等级划分。目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分车型产销量统计基本上是按照GB3730.1-2001分类的。
笔者认为,技术层面的类型划分与消费层面的等级(档次)划分相互独立,是汽车分类方法的一大进步,但是却给汽车消费市场的细分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主要是等级划分缺乏统一的依据。因此,建议贵报出面牵头,发动业内外相关人士共同探讨汽车等级划分问题,不妨先从轿车分级做起。
美国通用公司将轿车分为Mini(微型)、Small(小型)、Lowmed(中低级)、In?鄄term(中级)、Upp-med(中高级)、Large/Lux(高级/豪华)等6级。这种划分方法与上面提到的德国大众公司的分法大同小异,都可以供我们借鉴。
为便于各界人士发表具体意见,笔者参考国内外有关资料,提出一个草稿(详见《轿车等级划分标准(建议稿)》),希望抛砖引玉,请大家共同补充完善。提出这个《建议稿》的主要思路是:一是对以前标准中的提法尽可能予以保留,使国人的习惯叫法得以延续;二是等级的称呼(名称)尽可能通俗、形象,符合国人的习惯;三是立足于量大面广的车型,对少数超级豪华车、特种跑车、赛车,因属于特殊消费,不另列等级;四是等级代号尽量躲开M、N、L等分类代号或常用计量单位代号已使用的字母,其中A、B、C、D、E这5级为大众车,W和S级为小众车;五是划分等级时主要以发动机排量和汽车轴距(体现汽车外廓尺寸)为主要依据,价格作为参考依据,这是考虑到有些小型轿车具有高级配置,其价位甚至超过普通或中级轿车,同时考虑到自主品牌与合资品牌(尤其是进口车)价格悬殊引起的档次差异,必要时可以“跳级”;六是当一种车型有多种配置、出现“跨级”现象时,可以按批量最大的车型定级;七是当一种车型有两厢和三厢两种车身结构时,宜按一个等级予以合并,因为结构上的差异一般不会改变等级;八是为便于理解,表中列入各个等级的代表车型,作为该等级车型的“标杆”。
也请业内外人士对此《建议稿》(尤其是表列数据)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提出更好的建议。 北京读者 晋 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