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消费者向上海市消保委反映,一些快递企业以执行新实施的《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为由,降低了对遗失快递物品的赔偿额。原先这些快递企业承诺,对于未采取保价寄递的信件,如在运输环节中遗失,将给予两百到三百元不等的赔偿。现在,他们却以执行《标准》为由,将承诺中的赔偿额度降低为快递费用的3倍,甚至更低。上海市消保委发出今年第1号消费警示,认为这种做法没有依据。(1月22日《新闻午报》)
但是,快递企业却拿出了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快件的赔偿限额,一般只是服务费用的2倍。如果按照这个通知的精神,那么上海这些把赔偿额度定为服务费用3倍的企业,还是不错的。没有标准的时候,消费者希望出台标准,现在出台了标准,消费者却反而感到吃亏了。
原因其实不难解释。这个《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本身只是一个推荐的标准,国家邮政局鼓励企业制定高于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促使企业加强自律,提高自身素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一点往往会被媒体、消费者有意或者无意的忽视、误解;一些相关企业更是会引用对自己有利的条目把最低标准当作最高标准,而对那些对自己不利的条目,加以选择性的漠视,或者堂而皇之地指出这是推荐标准,而不是强制标准。
对于这样的问题,其实应该在《标准》制定时有所预见,并加以规范,比如在明确快件丢失赔偿时,在“对于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这一条文的后面,加上“鼓励相关快递服务组织设置更高的赔偿标准”之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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