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8年 第14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现批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由我局与卫生部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21-2008)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该标准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特此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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