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沈阳7月5日电(记者杨成军)辽宁省环保局副局长朱京海5日表示,辽宁省新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正式向社会颁布。在全国各省级行政区内,这一强制性地方标准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严格程度全国领先。
目前,辽宁省每年排放各类废水总量约24亿吨,其中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为60多万吨。以贯穿辽宁省大部的辽河为例,此前虽经过10多年治理,但多数河段仍为劣五类水质,污染严重。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照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水质仍为劣五类,进入辽河后,只会加剧污染,起不到净化作用。因此,提高污水排放标准,才能改善辽河水质污染。
据介绍,此次颁布的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在25种污染物中,11种是国家标准中已有的,其余14种是辽宁省工业行业特征污染指标。以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为例,辽宁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目前执行的标准为每升污水COD含量100毫克,一些主要污染企业甚至依据COD含量高达数百毫克的行业标准直接外排。依据辽宁省这一新污水排放标准,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每升污水COD含量不得高于50毫克。
辽宁省辽河治理办公室副主任侯永顺介绍,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国内仅有少数地区在特定江河流域执行类似的严格排放标准,而像辽宁省这样在省级行政区划内全面实施的省份并不多见。根据测算,新标准实施后,辽宁省每年约缩减20万吨COD排放量。
另据了解,辽宁省新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届时,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将执行这一标准。新标准实施前已建和在建的企业应立即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最迟于2009年7月1日以后执行这一新的污水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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