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制定的《农药登记管理术语》农业行业系列标准已经农业部审查批准,并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农药登记管理术语》共分8个部分,包括第1部分:基本术语NY/T1667.1-2008;第2部分:产品化学NY/T1667.2-2008;第3部分:农药药效NY/T1667.3- 2008;第4部分:农药毒理NY/T1667.4-2008;第5部分:环境影响NY/T1667.5-2008;第6部分:农药残留 NY/T1667.6-2008;第7部分:农药监督NY/T1667.7-2008;第8部分:农药应用NY/T1667.8-2008。该标准共制订了738条术语,其附录共有1457条(其中,附录A:适用作物和场所的中、英文或拉丁文对照名称共计431条;附录B:防治对象和作用的中、英文或拉丁文对照名称共计1026条)。
该标准针对我国缺乏系统的农药登记管理术语标准,在登记管理工作中术语表述不规范,易引起争议或理解偏差,不适应科学管理和规范交流需要等问题,借鉴国际组织、发达国家的相关农药术语规范,依据我国《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而制订的。该标准是在国际上尚无相对应的系统性标准情况下,充分考虑我国农药行业实际,能基本满足规范农药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其中部分术语是自创的。该标准是我国农药领域首次制订的术语标准,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农药登记管理术语》标准的实施将在农药领域起到统一和规范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提高农药登记管理水平,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进一步促进我国农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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