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烟花爆竹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GB24426-2009)已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烟花爆竹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生产销售企业应认真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组织生产销售。
该标准规定,烟花爆竹产品应在明显位置设有标志,标志应为规范文字,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烟花爆竹包装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产品执行标准、装药量、燃放安全区域、生产日期、保质期、制造商或经营商名称和地址、安全警示语和燃放说明等,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其中,产品名称应标在醒目位置;产品级别字体不得小于四号字体,且对比色度清晰;生产日期标注应采用加盖生产日期印章或采用不易脱落的不干胶等加贴方法,不得篡改,同时必须标明“在某年某月之前燃放”。该标准还强制要求,必须根据产品有可能出现的危险,标注安全警示语。
同时,该国家标准对烟花爆竹使用说明标志也作出了详细规定,如烟花爆竹A级产品应注明“由专业人员燃放”字样;手持会带来危险的烟花爆竹必须标明“不得手持”等。
质监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2010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烟花爆竹时,一定认真阅读标志说明,不购买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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