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电研究院相关专家介绍说,加湿器的国家标准从2009年11月1日起就开始实施了,因此消费者可以依据国标选择加湿器。 国家标准GB/T 23332-2009《加湿器》规定了加湿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加湿器。标准也适用于在公共场所使用的加湿器。 专家提醒,消费者除了关注其附加功能外,还应从加湿量、噪声、蒸发芯(器)使用寿命、软水器性能及使用寿命、显示控制等方面进行选择。加湿器国家标准按加湿效率、产品能耗等性能将产品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加湿效率是指加湿器实际加湿量和输入功率的比值,反映了单位功耗能够产生多少加湿量,是衡量加湿器性能优劣的一个重要指标。但实现加湿功能以外的功能所消耗的电能不列入计算。由于加湿器是在室内使用的电器,国家标准对加湿器的噪声值进行了限定,以加湿量小于等于350毫升/小时的超声波式加湿器为例,标准规定它的噪声限值为小于等于38分贝。 国家标准对加湿器的蒸发芯(器)和软水器等细节处的性能也进行了规定:带有可更换式蒸发芯(器)的加湿器,当加湿量下降至初始值的50%时,视为蒸发芯(器)失效,可更换式蒸发芯(器)的使用寿命应不小于1000小时。加湿器用软水器,其软化水硬度应不大于100毫克/升。可再生式软水器,经再生后单次软化水量小于初次使用软化水量的50%时,视为软水器失效。软水器失效前的累计软水量应不小于100升。软化后的水的pH值应为6.5-8.5。具有湿度显示功能的加湿器,在环境湿度为30%-70%的范围内。 标准还要求加湿器应该具有水位保护功能,以防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加湿器长期处于低性能、低效率的工作状态。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工标网无关。工标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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